第二节 任用制度

秦汉任用官吏制度和选官制度一样,都是封建官吏制度下的产物。随着官吏制度的出现,秦汉时期任用官吏制度已经独立成为一种人事制度。秦汉时期官吏的任用称之为拜,或称之为除。拜除之权,特别是高级官吏的拜除权是属于皇帝的。这从秦始皇以前就已经开始,如秦昭王拜范雎为客卿,后又拜为丞相。又如秦始皇时拜李斯为长史,拜蒙恬为内史等,均史有明文。汉代,地方官吏秩过百石者皆由朝廷任命,实即皇帝任命,故有所谓“命卿” 之称。事实上由于官吏越来越多,皇帝不可能一一亲自拜除,而不得不假他人之手,所以汉代上自丞相,下至九卿,皆有拜除之权。先是二百石至四百石由丞相调除,六百石以上由尚书调拜迁,都是由皇帝最后决定。以后,则二千石的地方官选任也归三府,三公府所属东曹即主二千石长吏迁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