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 费
“献费”之名,始见于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 196 年)二月诏。诏云: “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
②从其按人口征收现钱而言,它也属于人口税的一种,但是,它不同口钱、算
① 《汉书·食货志》。
① 《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条注引如淳语。
② 《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语。
① 参阅高敏:《秦汉赋租制度考释》,见《秦汉史论集》。
② 《汉书·高帝纪》。
赋,是在二者之外的另一种人口税。从其“献费”的名称来看,显然是诸侯王和地方官以贡献方式输于朝廷的;其数量并无固定,故而有任意“多赋以为献”的现象。汉高帝十一年之所以限制为每人每年六十三文,意在防止多赋于民。高帝十一年时说“今献未有程”,可见此年之前已有“献费”税目, 也许还是始于秦之税目,只是具体实行年代不详而已。西汉文帝元年(公元前 179 年)六月,“令郡国无来献,惠施天下。”③《汉书·贾山传》也载贾山于“文帝时,言治乱之道,借秦为喻,名曰《至言》”。其中有“陛下即位,亲自勉以厚天下,损食膳,不听乐,减外徭、卫卒,止岁贡,省厩马以赋县传,去诸苑以赋农夫。”这里的“止岁贡”,与《文帝纪》正合。可见“献费”从此取消了。是以史籍不再见“献费”之名,代之而起的,则为方物之贡,故《盐铁论·本议》云:“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方物充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