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海池泽之税
这是以官府所控制的山林川泽及园池苑囿为课税对象的税目,包括盐税、铁税、渔租(海税)、工租、累税及渔采之税等。秦时有山海池泽之税, 已于前述。汉代因之,“山海之利,广泽之畜”和“天地之藏”,皆“属少府”④,故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⑤,“山川、园地、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⑥。但由此而来的盐铁之利,武帝时以入大司农,并且实行盐、铁官营制度。然则汉初“纵民得鼓铸”时,官府但课盐、铁税而已。武帝以后,虽然屡有废除盐、铁官营之议,却并未实行。及乎东汉,郡国盛产盐、铁者虽仍设盐、铁官,但仅主征税而已,详见《续汉书·百官志》。章帝虽曾一度实行盐、铁官营,“复收盐、铁”之利,但不久“吏多不良,动失其便”,乃“遣戒郡国,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①, 显然又恢复了盐、铁之税的制度。
盐、铁税之外,还有“海租”(又叫“海税”)及其山泽之税。宣帝五凤中(公元前 57 年—前 54 年),大司农耿寿昌建议“增海租三倍,天子从其计”②。可见在此之前早已有“海租”的征收,宣帝时只是增加其税率而已。
《汉书·平帝纪》载元始元年(公元 1 年)六月,诏:“置少府海丞、果丞各一人。”颜师古注曰:“海丞,主收海租;果丞,掌诸果实也。”同书《王莽传》云:始建国二年(公元 10 年)下令:“诸采取名山大泽众物者,税之”,这中间包括有许多名目的山泽之税。据《汉书·食货志》所载,王莽时的山海池泽之税,包括“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其征收办法及税率是:“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这虽是一个特殊时期的山海池泽之税,而且地皇三年(公元 22 年), 又不得不下令:“其且开天下池泽之防,诸能采取山泽之物而顺月令者,其恣听之,勿令出税”③,但东汉时期仍然课税如故。如和帝永元五年(公元
① 《汉书·武帝纪》。
② 《汉书·昭帝纪》。
③ 《汉书·翟方进传》。
④ 《盐铁论·复古》。
⑤ 《汉书·百官公卿表》。
⑥ 《史记·平准书》。
① 《后汉书·和帝纪》。
② 《汉书·食货志》。
③ 《汉书·王莽传》。
93 年)二月,允许以京师离宫果园、上林、广成囿等“悉以假贫民,恣得采捕,不收其税”;同年九月,又规定“官有陂地,令得采取,勿收假税二岁”; 永元九年(公元 97 年)又诏凡“山林饶利、陂池渔采,以赡元元,勿收假税”;
永元十一年(公元 99 年),又命凡受灾害郡国居民,“令得渔采山林池泽,
不收假税”;永元十二年(公元 100 年),“赐下贫、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及郡国流民,听入陂池渔采,以助蔬食”;永元十五年(公元 103 年), 又“诏令百姓鳏、寡渔采陂池,勿收假税二岁”①。(关于这里的“假税”, 有人认为不是租佃者缴纳的地租型“假税”,而是渔采型“假税”。其实是两种情况:已假与富民的山林川泽,则收假税;未假者,则收渔采税,亦可通。)所有这些不收渔采之税和“勿收假税”,都是一种优待特殊情况的应急措施,凡不属于这种情况者,可见都在课取其渔采税及“假税”之列。因此之故,官府设置了专门的官吏以征收各种山海池泽之税,正如《续汉书·百官志》所云:“凡郡县出盐多者置盐官,主盐税;出铁多者置铁官,主鼓铸; 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有水池及鱼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渔税。”
① 均见《后汉书·和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