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贾、奴婢、大家族、老年、妇女等户口实行的特殊赋税制度

秦汉对商贾课税特重。前引《商君书·垦令》有“重关市之赋”的规定, 又有“市利之租必重”的主张,这可能是对商贾实行重税政策的开始。到了汉代,这一政策更为突出。汉高祖刚统一全国,就“命贾人不得衣丝乘车, 重租税以困辱之”①。怎样重租税以困辱之?具体内容不详,但据《汉律》得知商人要多出一倍的算赋,所谓“唯贾人与奴婢倍算”②可能就是其内容之一。这里的“贾人倍算”,很显然是重税商人;“奴婢倍算”,也同样有重税商人之意。因为课之于奴婢的税,其缴纳者实为其主人。汉代的富商大贾多拥有奴婢,故“奴婢倍算”同重税商人密切相关,当然也有限制奴婢人数大量增加的用意在内。至于汉武帝时期所增加的算车船、算缗钱和占租等税,明显是主要课之于商贾的赋税,再结合“市租”、“关门之税”、盐铁酒的官营、均输、平准以及贾人和家属不得名田、不得为吏、另立户籍、强迫迁徙和以充谪戍等等措施,就构成了秦汉时期“排富商大贾”的特殊内容。也就是当时的“法律贱商人”③的具体表现。

至于对大家族和妇女的重税,显然也同特殊的政治目的相关联。前者为商鞅时的“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④的规定,目的在于削弱大家族制和发展小农经济;后者如西汉惠帝六年(公元前 189 年)时的“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的规定①,则意在奖励生育和增加人口。

至于对老年人的轻税和蠲免、旌奖政策,则同西汉前叶几十年社会安定, 老年人比重增加有关。故文帝元年(公元前 179 年)始有尊老之诏,并赐以布帛酒肉②;与此同时,又规定:“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免二口之算赋也。”③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 140 年)又规定:“民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注引张晏曰:“二算,复二口之算也;复甲卒,不豫革车之赋也。”④1959 年在甘肃武威磨嘴子出土的西汉宣帝本始二年(公元前72 年)《王杖十简》⑤,1981 年 9 月在武威新华公社出土的成帝建始六年(公

元前 32 年)王杖诏令册二十六枚⑥都是尊老、养老之实物证明。特别是后者规定:“夫妻俱毋子男为独寡,田毋租,市毋赋。”可见汉代对老年人的尊

① 《史记·平准书》。

② 《汉书·惠帝纪》注。

③ 《汉书·食货志》。

④ 《史记·商君列传》。

① 《汉书·惠帝纪》。

② 《汉书·文帝纪》。

③ 《汉书·贾谊传》及注。

④ 《汉书·武帝纪》。

⑤ 见《考古》1960 年 9 期《甘肃武威磨嘴子汉墓发掘》。

⑥ 《武威新出土王杖诏全册》,载《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 1984 年版。

重、轻租或蠲免,是自始至终实行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