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型:“买复”

第二类型的免役特权,来源于服役者用钱财买得,简称为“买复”。它又可分为下面三种方式:

(甲)以入粟于官府获得免役特权:

早在商鞅变法时,就有“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①的规定;秦始皇时期,进而实行过“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②的制度。及西汉文帝时,因边郡“屯戍者多,边粟不足给食当食者”③,于是晁错建议:“募天下人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④文帝从之。“于是募民能输及转粟于边者拜爵, 爵得至大庶长。”到了景帝时,“上郡以西旱,亦复修卖爵令,而贱其价以招民及徒复作,得输县官以除罪”⑤。其具体作法是:“令民入粟边,六百石, 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⑥从此入粟买爵制便进一步制度化了。按入粟买爵同入粟买复,实有一致之处。因为买爵“至五大夫以上”,就可以“复一人”⑦;秦时只要买爵到第四级“不更”,就可以不服更役。由于免役的特权可以随爵位的高低而来,故入粟买爵就等于入粟买复。因此,孝武帝时,桑弘羊“令民入粟甘泉宫各有差,以复终身”⑧,把入粟与复除徭役联系起来了。

(乙)以入奴婢于官府而获得免役特权:

关于输奴买复之事,尚不见于秦时史籍。但汉代史籍中确已有之。如文帝时,晁错建议改变边郡的屯戍制度,实行募民实边制。其所募之人,首先是“募罪人及免徒复作”者,其次是“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 最后才是“募民之欲往者”①。到武帝时,由于“府库益虚,乃募民能入奴婢, 得以复终身”②。这里的输奴婢拜爵,同上述入粟拜爵而获得免役特权如出一辙。因此,到武帝时正式变成了“入奴婢得以复终身”的制度。故入奴婢于官府,也是一种“买复”的方式。

(丙)以入羊于官府而获得免役特权:

武帝时,在实行“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终身复”制度的同时,又实行“为郡增秩及入羊为郎”的制度。③《汉书·食货志》亦载此制,颜师古注曰:“庶人入奴婢,则复终身;先为郎者,就增其秩也。一曰入奴婢少者,复终身;

① 《商君书·靳令》。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四年十月条。

③ 均见《史记·平准书》。

④ 均见《汉书·食货志》。

⑤ 均见《史记·平准书》。

⑥ 均见《汉书·食货志》。

⑦ 均见《汉书·食货志》。

⑧ 《汉书·食货志》。

① 《汉书·晁错传》。

② 《史记·平准书》。

③ 《史记·平准书》。

多者,得为郎;旧为郎,更增秩也。”依此言之,入奴婢复终身,同“入羊为郎”是同一性质的。且郎官,得以侍皇帝左右,官吏有缺,先以郎补;惠帝时,还专门规定给各种郎官赐爵的制度,事详《汉书·惠帝纪》。由此可见,“入羊为郎”,确是获得免役特权的又一方式,也是一种变相的“买复”。上述三种买复的方式,都是对富商、地主有利的。因为只有他们才有入

粟、入奴婢和入羊于官府的条件,贫苦农民是无以问津的。因此,通过“买复”,使得大大小小的地主、商贾及其他高赀富人,都能买爵至“五大夫” 和“千夫”而符合免役的条件,从而使得徭役与兵役完全落到了贫苦农民身上,连统治者也不得不承认:由于“兵革数动,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千夫”, 使得“征发之士益鲜”①。元帝时,也因“民多复除,无以给中外徭役”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