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和铜钱

据云梦秦简所载,秦国时的货币还是黄金、铜钱与布三本位制。《金布律》规定:“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这说明铜钱和布, 都是秦国的法定货币本位。又出土《秦律》讲到对犯人罚款时,有“赉钱如律”的话;当时计算各种实物的价值时,也往往以若干钱计算;这说明铜钱确是法定的货币。《金布律》又规定:“钱十当一布”、又规定每“一布”, 是“袤八尺,幅广二尺五寸”的标准星,这表明法令对每“一布”的规格和它同铜钱的兑换率或比价,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此外,《法律答问》简文中, 还几次提到给追捕逃犯有功者以奖励黄金“二两”的规定,如“当购二两”、“人购二两”、“购人二两”等。这里的二两,显然是指黄金而言。因此, 黄金也是法定货币的本位之一。故秦国实行的是黄金、铜、布的三位制货币体系,即尚未完全摆脱以实物作为等价物的状况。从前引“毋敢择行钱、布” 的规定,表明人们逐步倾向重钱而不重布,故有此规定。再结合《封诊式》简文中关于惩办盗铸钱币者的案例考察,说明秦国的铜钱铸造权是属于国家的,私铸铜币是违法的。

由三本位制货币完全过渡到金属货币的二本位制,是在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实现的。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 221 年)统一全国后, 下诏“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其中就包括统一货币制度。所谓统一货币,其内容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统一货币的形制。据太史公云: “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或钱,或布,或龟贝。”①据考古发掘,还有刀币、铲形币。总之,形制不一,不利于商品流通。故秦始皇废除各国不同形制的货币,统一于圆形的铜钱。二是统一货币的二本位制和取消以实物“布”及银等为货币的本位。《汉书·食货志》云:“秦兼天下, 币为二等”,即黄金与铜钱,从而确立了黄金与铜钱的二本位制,取消了秦国时以“布”为货币的制度,明确规定这些只能作为“器饰宝藏,不为币”②,从而完全确立了金属货币制度。三是统一重量:“黄金以溢为名,为上币; 铜钱曰半两,重如其文。”③每一溢黄金,重二十两。但黄金与铜钱的兑换率不明。

汉承秦制,在货币方面也基本如此。汉代也以黄金与铜钱为主币。但改

① 《史记·平准书》。

② 《史记·平准书》。

③ 《史记·平准书》。

黄金的计量单位为斤,不再称镒。凡云“一金”,即黄金一斤,故《史记·平准书》云:汉以“黄金为一斤”。至于铜钱,汉初,以“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钱”④,名曰榆荚钱,重三铢,较秦半两钱重十二铢者,四钱当秦一钱而已⑤。黄金与铜钱的兑换率,为每斤黄金当钱一万。汉武帝曾铸黄金为麟趾马蹄形金,故颜师古说:“今人(指唐人)往往平地中得马蹄金,金甚精好, 而刊制巧妙。”直到今日,仍有地中得马蹄金者,由此可见武帝时已正式铸造了金币。又由于每个金币的重量一定,都为一斤,故每一斤黄金,又称为“一金”,百斤黄金则称“百金”,千斤黄金则称“千金”,余以类推。是以西汉史籍中屡见“百金”、“千金”等词,既省“斤”字,又去“黄”字, 其实皆黄金,往往用于赏赐、交易、罚款,也用于计算财产和贮藏,表明汉代的黄金确已具备了作为货币的流通手段、贮藏手段与支付手段等职能。奇怪的是,在西汉时普遍使用的黄金货币,到东汉时已极少见,而且日益退出了货币领域,变成了稀罕之物。

汉代变化较多的,是铜钱问题。如前所云,汉初以秦半两钱难用,改铸每钱重三铢的榆荚钱。由于钱太轻,加上“不轨逐利之民”的囤积居奇活动使物价上涨,“米至石万钱”①。于是,高后二年(公元前 186 年),“行八铢钱”②(按《汉书·高后纪》注,应劭认为“八铢钱”,本秦半两钱,但《古今注》谓秦半两钱重十二铢,与此矛盾)。但到了六年(公元前 182 年)六月,又“行五分钱”,应劭认为是恢复汉初榆荚钱③。到“孝文五年(公元前175 年),为钱益多而轻,乃更铸四铢钱,其文为半两”④。《史记·平准书》载此事作:“孝文时,荚钱益多、轻,乃更铸四铢钱,其文为半两。”据此, 益知高后六年所“行五分钱”,确为“榆荚钱”。到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 年),“行三铢钱”。⑤建元五年(公元前 136 年),“罢三铢钱,行半两钱。”⑥又《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作建元五年,“行三分钱”。元狩四年(公元前 125 年),又“令县官销半两钱,更铸三铢钱,文如其重”

⑦。次年,“罢半两钱,行五铢钱。”⑧自此以后,无改易五铢钱者。观上述

铸钱的轻重,变化不已,最后才定于五铢。直到平帝元始中,先后共铸造五铢钱共二百八十亿万余。①下及东汉,仍如旧铸五铢钱行于世。至东汉末期灵帝中平三年(公元 186 年),“铸四出文钱”②,而其重“犹五铢两”,只是在形制上作“四道,连于边轮”而已③。“四出文钱”之名即由此而来。献帝

④ 《史记·平准书》。

⑤ 详见《古今注》。

① 《汉书·食货志》。

② 《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

③ 《汉书·高后纪》。

④ 《汉书·食货志》。

⑤ 《汉书·武帝纪》。

⑥ 《汉书·武帝纪》。

⑦ 《史记·平准书》。

⑧ 《汉书·武帝纪》。

① 《汉书·食货志》。

② 《后汉书·灵帝纪》。

③ 《后汉书补注》引《献帝春秋》。

初平元年(公元 190 年)六月,“董卓坏五铢钱,更铸小钱”,④五铢钱之通制才被破坏。

汉代货币制度变化最大而且种类繁多的时期,莫过于西汉武帝时期与汉末王莽时期。以武帝时期而言,不仅如上述在铜钱重量方面变化不已,而且在元狩四年(公元前 119 年)实行了一次币制大改革,增加了以银、锡造的“白币”和以皮革造的皮币两大类货币,并提高其与铜币的兑换率,其目的既在解决财政困难,也在于经济上打击大量贮藏缗钱的富商大贾以及诸侯王的势力。《汉书·武帝纪》云:“(元狩)四年冬,有司言关东贫民徙陇西、北地、西河、河西、上郡、会稽凡七十二万五千口。县官衣食振业,用度不足,请收银、锡造白金及皮币以足用。”武帝采纳了这一建议,“乃以白鹿皮方尺,缘以缋,为皮币,直四十万。王侯宗室朝觐聘享,必以皮币荐璧, 然后得行。又造银、锡白金。以为天用莫如龙,地用莫如马,人用莫如龟, 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两,圜之,其文龙,名‘白撰’,直三千;二曰以重差小,方之,其文马,直五百;三曰复小,椭元,其文龟,直三百。”这一变革实行后,盗铸者不可胜数;商贾也“以币之变,多积货逐利”;更有大农颜异,代表王侯宗室的利益,认为“今王侯朝贺以苍璧,值数千,而其皮荐反四十万,本末不相称”,因而引起武帝不悦,张汤便利用此事以腹诽之罪处颜异死刑。民间仍反对新币,致“白金稍贱,民弗宝用,县官以令禁之,无益,岁余终寝不行”①。由此可见,尽管元狩五年(公元前 118 年),

(慎阳侯嗣)侯买之“坐铸白金弃市,②,官府严格推行白金、皮币之新币制, 仍然不能奏效。

在武帝实行新币制的过程中,“郡国铸钱,民多奸铸,钱多轻”,于是, “公卿请令京师铸官赤仄,一当五,赋官用,非赤仄不得行。”所谓“赤仄”, 即“子绀钱”,系“以赤铜为其郭也,令钱郭见有赤者”③。由此可见,所谓“赤仄”,即以赤铜加于黄铜之上,以别于民间伪铸官钱。然而,不久“赤仄钱贱,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废。”最后,只得以取消各郡国的铸钱权而全统之于“上林三官”的办法以防盗铸④。

另一次币制的大变革在王莽统治时期。西汉之末,王莽改制,其中也包括对钱币制度的改变。其主要作法是:“以周钱有子母相权,于是更造大钱, 径寸二分,重十二铢,文曰‘大钱五十’。又造契刀、错刀:契刀,其环如大钱,身形如刀,长二寸,文曰‘契刀五百’。错刀,以黄金钱其文,曰‘一刀直五千’,与五铢钱凡四品,并行。”王莽正式建立新朝后,又一次改变币制,一方面“罢错刀、契刀及五铢钱”,另一方面又大造新币。分为“金货”、“银货”、“钱货”、“龟宝”、“贝货”、“布货”六个种类,每类又有不同名目,一共达二十八品,总称为“宝货”。以金货而言,规定: “黄金一斤,直钱万。”以“银货”来说,又分二品:“朱提银重八两为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它银一流,直千。是为银货二品。”以龟宝而言,“元龟岠冉长尺二寸,直二千一百六十,为大贝十朋。公龟九寸,直五百,为壮

④ 《后汉书·献帝纪》。

① 均见《汉书·食货志》。

② 《汉书·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

③ 《汉书·食货志》及注引应劭、如淳语。

④ 《汉书·食货志》。

贝十朋。侯龟七寸以上,直三百,为幺贝十朋。子龟五寸以上,直百,为小贝十朋。是为龟宝四品。”以“贝货”而言,“大贝四寸八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二百一十六。壮贝三寸六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五十。幺贝二寸四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三十。小贝寸二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十。不盈寸二分漏度,不得为朋,率枚直钱三。是为贝货五品。”至于“布货”, 又分“大分、次布、弟布、壮布、中布、差布、厚布、幼布、幺布、小布。小布长寸五分,重十五铢,文曰‘小布一百’。自小布以上,各相长一分, 相重一铢,文各为其布名,直各加一百。上至大布,长二寸四分,重一两, 而直千钱矣。是为布货十品。”①如此繁杂的币制,又加上复古倾向,彼此之间兑换率不均等,必然是行不通的。故“百姓愦乱,其货不行,民私以五铢钱为市买”,最后不得不“但行小钱直一,与大钱五十,二品并行”而已, “龟贝布属且寝”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