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型:“爵复”

第三类型的免役特权,来源于爵级,简称为“爵复”。这种因爵位而免役的情况,同上述因入粟拜爵及入奴婢拜爵从而获得免役者不同,因为它不属于“买复”的范畴,而是通过爵位而自然享有之特权。如前所述,据秦制获得“不更”爵者,就可以不服更役;达到公大夫(二十等爵之第七级爵) 以上爵者,便可以与令丞亢礼③。因此,凡因军功、事功和官位而获得爵位者, 都在不服徭役、兵役之列。这种因爵而得复者,无疑更是官吏、贵戚和将领, 一般平民之爵,在多次“赐民爵”的情况下,也是不许超过第八级爵“公乘” 的④,故《居延汉简》中屡见有“公乘”以下爵而仍为戍卒、田卒者,可见贫苦农民是根本无法通过“爵复”途径而免役的。

综而观之,秦汉免役的“赐复”、“买复”与“爵复”三种方式,除第一种可能包括个别一般农户外,其余都是以官吏、将领、贵戚、地主、富商为对象的。故秦汉徭役制度在外表上的关于服役者的普遍性与无差别性等规定,只是掩盖其不平等性和残酷的阶级压迫剥削性质的手段。

上述徭役“复除”制度的阶级性所造成的徭役负担的不合理和不均等状况,尚有一件合法的外衣。除此之外,还有通过非法手段而造成的免役群, 更扩大了徭役负担的不合理性与不均等性。例如云梦秦简的《秦律杂抄》有“县毋敢包卒为弟子”的规定,违者县尉、县令都要受到惩处。“包”是什么呢?据《汉书·外戚传·孝武李夫人传》注引晋灼曰:“包,藏也。”即不许县令、县尉藏匿卒作为弟子。结合秦简《除弟子律》考察,表明官吏弟子有专籍和特权。县令、县尉既藏匿卒为弟子,必与弄虚作假和逃避徭役有关,否则无此必要。秦简《傅律》有不许“匿敖童”的规定,《法律答问》有“匿户弗徭使”的情况,这说明通过非法手段,使应服役免除徭役的状况, 秦时已经大量存在,故有为此制定法令的必要。又如西汉时期以“循吏”著称的黄霸,曾“以豪杰役使徙云阳”。颜师古注曰:“身为豪杰而役使乡里人也。”①这说明不仅黄霸本人不服役,而且还役使他人为自己服役。更有何

① 《汉书·食货志》。

② 《汉书·元帝纪》永光三年条。

③ 《汉书·高帝纪》。

④ 参阅高敏《秦汉史论集》中有关赐爵制度的篇章。

① 《汉书·循吏·黄霸传》及注。

武兄弟五人,“皆为郡吏,郡县敬惮之”,其家“赋税、徭役不为众先”, 甚至根本不纳不役②。东汉之安定地区,“诸降羌布在郡县,皆为吏人、豪右所徭役”③。这种非法免役的人愈多,贫苦农民的徭役就愈重;豪强的私役愈烈,劳动人民的灾难就愈深,徭役负担的不合理与不均等状况,就愈为严重。

② 《汉书·何武传》。

③ 《后汉书·西羌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