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稿税的加重

除按私有土地的数量征收田租之外,整个西汉时期,也同秦一样还有田亩附加税——刍、稿税的征收之制。西汉政权建立之初,就已有征收刍、稿税的制度,故萧何为民请求入田上林苑空弃地时,要求官府给予这些农民以“毋收稿为兽食”的优待③。元帝时,贡禹上书言及当时农民的痛苦之状时, 也说农民“已奉谷租,又出稿税”④。东汉时期,不论是光武帝,还是和帝、殇帝和安帝,都有因自然灾害而“勿收田租、刍、稿”或“勿收租、更、刍、稿”的诏令,事详《后汉书》诸帝纪。正因为刍、稿税存在于整个两汉时期, 故王充在其著作中发出了“今量租、刍,何意?”的疑问①;《续汉书·百官志》刘昭注引《汉官仪》,也有“田租、刍、稿,以给经用”之语。

汉代刍、稿税所不同于秦者有四:一为刍税出现了田刍和户刍的区分, 其征收方式也产生了按田亩与按户的差别;二为刍税重于稿税,刍税之中户刍又重于田刍;三为刍可以折稿充税和以钱折纳,刍一石当稿二石;四为刍、稿税税率的增加。其主要证据,就是 1973 年 9 月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中的第六号木牍,简文如下:

平里户刍廿七石 田刍四石三斗七升凡卅一石三斗七升八斗为钱

③ 《汉书·贡禹传》。

④ 《后汉书·仲长统传》附《昌言·损益》。

① 《后汉书·循吏·秦彭传》。

② 《续汉书·百官志》。

③ 《汉书·萧何传》。

④ 《汉书·贡禹传》。

① 《论衡·谢短》。

六石当稿

定廿四石六斗九升当□ 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 刍为稿十二石

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稿上里户刍十三石 田刍一石六斗六升 凡十四石六斗六升 二斗为钱

一石当稿

定十三石四斗六升给当□ 田稿八斗三升

刍为稿二石

凡二石八斗三升①据木牍内容,知为记录平里与稿上里的刍、稿税征收情况的牍文。记录的格式二里完全相同,即先讲应征户刍若干,再讲应征田刍若干,总计应纳刍税额为若干;缴纳时规定以钱折纳者若干,以刍当稿者若干,然后才得出当纳刍税的定数。接着才讲应纳稿税若干,缴纳时规定以刍当稿者若干,合计稿税若干。以平里的情况而言,户刍与田刍合计为卅一石三斗七升,除去以钱折纳者和以刍当稿者外,应输刍输总额廿四石六斗九升; 其田稿原额为二石二斗四升半,加上以刍当稿者十二石,共计应纳稿税十四石二斗八升半。以稿上里而言,户刍与田刍合计为十四石六斗六升,除去以钱折纳者和以刍当稿者外,应纳刍税总额为十三石四斗六升;其田稿原额为八斗三升,加上以刍当稿者二石,则应纳稿税二石八斗三升。按照上述计算方法,与牍文中所列数字无不契合。因此,以刍当稿的折合比例是:刍一石折稿二石。从上述平里、稿上里的刍、稿税缴纳实况来看,清楚地反映出如下几个特征:

(甲)刍税,已区分为户刍与田刍两种类型。这是在刍税的类别上不同于秦的第一个变化。

(乙)刍税额重于稿税额,刍税之中,户刍又重于田刍。如平里,刍税总额为三十一石多,而稿税仅二石多;稿上里的刍税与稿税,则为十四石多与八斗多之比。再以平里的刍税而言,其中户刍为二十七石,田刍仅四石多; 稿上里的户刍为十三石,田刍仅一石六斗多。这都反映出刍税重于稿税,户刍又重于田刍。此不同于秦制之二。

(丙)缴纳刍、稿税时,按里规定了以刍折钱和以刍当稿的完纳方式, 刍一石当稿二石,刍税折钱缴纳的数量同应纳刍税的总额成正比。如平里应纳刍税总额为卅一石三斗七升,其中折钱缴纳者为八斗;稿上里应纳刍税总额为十四石六斗六升,其中折钱缴纳者仅为二斗。此不同于秦制之三。

(丁)从征税对象来说,秦制的“顷入刍三石、稿二石”,明显地都以土地的多少为征税的对象和依据,但汉制,除田刍、田稿是按土地多少征收外,户刍应当是按户征收的,否则无以区别于田刍。

上述出土木牍,据裘锡圭考证,应为西汉景帝初年之物①。由此可见,关

① 摘自《文物》1974 年 7 期。

① 详见《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 年 7 期。

于刍、稿税的上述一系列变化,均发生于西汉前期。史称文、景之治时期轻徭薄赋,而实则刍、稿税的加重即在此时②。

从史籍中,也可以看到以刍折成钱缴纳的情况。《后汉书·光武帝纪》更始元年(公元 23 年)条注引《东观汉记》,载刘秀曾为其季父舂陵侯刘敞

“讼逋租”,为此他“诣大司马府,讼地皇元年(公元 20 年)十二月前租二万六千斛,刍、稿钱若干万”。农民拖欠的舂陵侯家的“逋租”中,除粮食外,还有“刍、稿钱若干万”,可见农民缴纳的地租中,也包括有刍、稿税, 而且二者都系以钱折纳。然则缴纳给官府的刍、稿税,也必然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