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的多种名目

秦代兵役与劳役合称“力役”,有更卒、正卒、戍卒、卫士等名目。汉制,男子已傅未老,每人每年都要到郡县服劳役,一月而更,故称“更卒”。更卒主要从事劳役,也担任地方的警备。应服“更卒”之役者如不亲自服役, 须出钱雇人代役。以后雇更钱又演变为“更赋”,变成了赋税的一种。更卒服役期满后还复民伍。由于更卒主要是一种劳役,故不在正式兵役之列。

正式的兵役首先是“正卒”。正卒在内地郡国服役,时间、地点、服役内容皆列于正规的军事制度之内④。郡(国)县征兵之后,士兵服兵役的第一年,皆在本地接受军事训练,因地制宜,或为“材官”,或为“骑士”,或为“轻车”,或为“楼船士”,“习射御骑驰战阵”。按照汉代制度,每年秋季由郡县长官对训练成绩进行考核①。除了训练之外,也担任地方警备以及辅以各种劳役。一年期满,便复员归农或者征调番上,作“戍卒”或“卫士”。作过正卒者,已掌握了基本军事技术,归农期间实际上相当于一种预备役, 战时可随时应征。

在通常情况下,卫士和戍卒主要是从内地郡县中已作过一年正卒的在役或复员者中征发②。从役的卫士、戍卒已经掌握了基本的军事技术,按所在郡县乡里为单位编制,征调的人数和番上的时间都有严格规定,人数不足或延误期限要按“乏徭”、“乏军兴”、“失期”罪论处③。卫士和戍卒服役的期限相同,都是一年。二者的区别在于服役的地点不同:赴京师戍卫者称“卫士”,属于朝廷军系统;赴边地屯戍者称“戍卒”,属于边防兵系统。一般说来,作过卫士便不再作戍卒,反之作过戍卒也就不再作卫士了④。作卫士或戍卒一年期满,如果需要,还可能延长服役期,甚至有延期三至四年者⑤。服

③ 元帝时,“以用度不足,民多买复,无以给中外徭役”;东汉初,爵至关内侯才得复除(《周礼·地官》郑众注)。

④ 《汉书·食货志》颜注:“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左传·襄公九年》孔颖达疏:“正徒 常共官役,若今之正丁。”按正卒乃相对更卒杂役而言,其名籍在朝廷,可供朝廷调遣,故为正规兵役,称“正卒”。

① 《后汉书·百官志》刘劭注引《汉官仪》卷上。

② 正卒是已在郡县接受一年训练的兵员,卫士和戍卒则是被朝廷调出服役或作战的兵员,故当在受训之后调发。详见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第 180 页及注。

③ 秦简《徭律》;汉有“军兴法”,见《史记·司马相如传》;《史记·陈涉世家》。

④ 《汉书·食货志》董仲舒言“为正一岁,屯戍一岁”;而《汉官仪》则言“一岁作正卒,一岁作卫士”。不过,汉代兵役为两年,除作正卒一年外,另外再服役一年。可见,如果作卫士,便不作戍卒,反之亦然

(详见劳榦《汉代兵制及汉简中的兵制》)。

⑤ 《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大事记》:吕后五年(公元前 187 年)“令戍卒岁更”;《汉书·晁错传》:“远方之卒守塞一岁而更”;《汉书·沟洫志》如淳注引《律说》:“戍边,一岁当罢”,而《汉书·盖宽饶传》卫士“复留更一年”;《尉缭子·兵令》“军无功者戍三岁”;秦简《除更律》有服役四岁之例。

役期满者要等待下一期番上的卫士或戍卒到来之后才能复员,不得擅自离去,“不候代者,法比亡军”①。复员归农后,遇有战事,随时还可能被征调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