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制度

据秦简《封诊式》所举案例,秦代从立案开始,经调查、勘验、查封、审判,直到判决,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治狱,能以书从(读为踪)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要求在审讯中耐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尽其言而书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笞掠者,乃笞掠”。不采取拷打逼供的下策,只有当讯问到犯人理屈辞穷,仍然翻改口供或进行欺骗、拒不服罪的时候,才依法施行拷打。这些规定反映了秦代依法判案的精神。它比起一味地刑讯逼供信,有值得肯定之处。但以官吏主观地踪迹其言于前,又以笞掠施之于后,也反映了封建司法制度专横擅断的基本特点。

汉代的审讯过程叫“鞠狱”。司法机关审讯犯人,虽然也注重证据,但主要以口供作为判决的依据,因此广泛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强迫犯人招供。“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①因此造成了众多的冤狱。

关于判决,即“断狱”。秦汉两代的统治者都要求治狱吏及时处理案件, 作出判决,严禁拖延。所作判决,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故纵、故不直(即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违者要依法惩处。但在封建司法制度下,皇帝可以随时改变律文,贵族官吏可以凭借权势干预司法过程,是很难做到及时而公

⑤ 《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

① 《法律答问》。

① 《汉书·路温舒传》

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