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 赋

口赋(内含“算赋”、“口钱”)、更赋和献费,都是以人口为课税对象的税目。

口赋,秦已有之,已见前述。汉继承了秦的这一制度,刘邦于汉四年(公元前 203 年)八月,正式宣布“初为算赋”②,即恢复了人口税中课之于成年人的算赋。这里虽未提到“口钱”征收之制,但据江陵凤凰山汉简,西汉文帝时的人口税征收中,除“算赋”外,还有“口钱”的征收,而从高祖四年到文帝时期,史籍中并无再“为口钱”的记载,因此,知汉高祖四年“初为算赋”之时,很可能同时恢复了口钱与算赋二者。更值得注意者,整个西汉与东汉的史籍,关于记载口钱与算赋并征者不少,却均无始创“口钱”之制的记载,这也反证“口钱”之制早已存在,且历两汉而无变化。特别是《汉仪注》谓口钱本为二十钱,“武帝时,加三钱以供车骑马”,足证武帝之前确已有“口钱”之征①。

至于口钱、算赋的税率、用途与征税的年龄等,则颇为复杂。以税率言, 据《汉书》注及《后汉书》注引《汉律》、《汉仪注》、《汉旧仪》和《说文解字·贝部》段注引《汉仪注》及王充《论衡·谢短》等,知“口钱”又

② 详见高敏:《略论西汉前期刍、稿税制的变化及其后果——读江陵汉简札记》。

① 《后汉书·桓帝纪》。

② 《汉书·高帝纪》。

① 参阅高敏:《从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看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见中华书局《文史》第二十辑。

叫“头钱”,系课之于七岁至十四岁的不服徭役的未成年男女;“算赋”则为课之于十五岁以上的成年男女的人头税。前者每人每年原纳税二十钱,至武帝时每人每年增加三钱,合计为二十三钱;后者每人每年纳税一算,为钱一百二十文,故曰“算赋”。关于二者的用途,据《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所引《汉仪注》,口钱二十三钱中,“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 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也”。《说文》段注引《汉仪注》与此同。但《汉旧仪》却载二者都是“以补车骑马”或“以给车骑马”,并无“口钱”、“算赋”在用途上的区分。按秦制为“头会箕赋,输于少府”②,同汉制之以“口钱”中的二十钱“以食天子”或“以供天子”者一致。故以算赋“补车骑马”, 似为汉代的新制。证以江陵汉简五号木牍所载当利里的赋钱“定算”及分配情况,除以“赋钱”充“吏俸”及上缴外,还有以赋钱“缮兵”的话,可见用赋钱供天子之经费及以补车骑马,都是符合实际的。关于“口钱”征收的年龄规定,《汉仪注》及《汉旧仪》均以七岁至十四岁为征收口钱的年龄标准;但《汉书·贡禹传》却作元帝之前“口钱”以三岁起征,到元帝时因接受贡禹建议,才改为七岁起征。同一系列史籍所载矛盾,因疑贡禹有误。

特别令人费解的,是算赋的征收量问题。在《史记》、《汉书》与《后汉书》中,均无每算为一百二十钱的记载。算赋的征收既以“算”计,则算赋的多少,实同每“算”定额的多少直接相关。据《汉书·晁错传》所载“秦之发卒”,“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的话,则“一算”的定额早在秦时就已有之,只是多少不明而已。到了汉代,据应劭引《汉律》及《汉仪注》, 均言每算为一百二十钱,于是人皆从之,并无异议。然而,据江陵汉简,文帝时市阳里的算赋征收,从二月到六月分十四次进行,每次征收一算的一部分,到六月才征完。合计十四次所征为二百二十七钱,则这里每算的定额应为二百二十七钱而非一百二十钱。至于何时才改每算定额为一百二十钱以及为何改为一百二十钱等问题,目前均无法回答。

关于汉代的口钱、算赋的征收办法,据江陵汉简,开始并无固定征收时间,每年的正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乃至八月、九月均可征收; 每月征收的次数,也无固定,可以每月征二次、三次、四次不等;每次只征收每算定额的一小部分,最少者每次征收每算的八钱,最多为卅五钱,直到每算定额征足为止。但据文献记载,后来逐渐形成了每年“八月算民”的制度,故居延汉简中称赋钱为“秋赋”;东汉时,甚至有“八月算民”的制度。故口钱、算赋的固定于每年八月征收之制,可能形成于东汉时期。至于口钱、算赋的征收机构,据江陵汉简,是以“里”为单位进行,里正是征收口钱、算赋的主持人。其征收步骤是:先以里为范围,按口定“算”多少,然后分次征收;征收之后,由里正将每月几次征收的口钱、算赋归总并上缴于所属之乡的乡佐;最后,再由乡佐按照一定的分配比例,把征收口钱、算赋的钱按“给转卖”、给“吏奉”、“缮兵”和“传送”等项用途分成若干份分别上缴或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