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阶级的主要等级

秦汉时期,在皇帝统治之下,有各种等级的地主,其中有军功地主和宗室地主,汉代还有外戚。在正常情况下,他们都从属于皇权的宗法体系。另外,还有豪族地主,往往表现出跟皇权对立的因素。又有富人,在秦汉法定的条件下,是被抑制的对象。

商鞅在秦变法,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与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②按照这样的规定,军功地主在地主等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汉书·高帝纪》。

③ 《明夷待访录·原君》。

① 马克思语,见《资本论》第三卷第 892 页,人民出版社 1976 年版。

② 《史记·商君列传》。

级中,是在国君之下,排列在第一位的。在军功地主内部,又有不同的等级, 享有不同等级的田宅、臣妾和衣服。秦制,有军功者赐爵。爵有二十级。一级,曰公士。二级,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 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赐爵制度,从商鞅时起,经秦皇朝,沿用到汉①。《商君书·境内》说,在战争中“能得甲首一者, 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以此推论,享有五级爵的大夫可有田五顷、宅四十五亩;而五大夫可有田九顷、宅八十一亩;关内侯和彻侯可分别有田十九顷、二十顷,宅一百七十一亩、一百八十亩。在具体执行过程中, 皇帝并不受这些规定的限制。如秦将王翦将兵伐楚,秦始皇送至灞上。“王翦行,请美田宅园池甚众。始皇曰:‘将军行 矣,何忧贫乎?’王翦曰:‘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故及大王之向臣,臣亦及时以请园池,为子孙业耳。’”②这可见,对功臣封赏田宅,是可以人主的意愿办理的,并没有一定不变的成规。宗室,在分封制废除以后,仍“衣食租税”,也有被分给的田宅。但如没有军功,就不得有军籍。在地主的等级系列里,宗室地主是排在第二位的。他们“虽富,无所芬华”。至于既无军功又非宗室的富人,在商鞅变法以后的秦,不居重要地位,但作为一种社会力量,是存在的。另外, 秦灭六国后,也有豪族的存在,这就是六国之后及后来各地起兵反秦的某些“豪杰”的家族。

汉初,因军功应得爵的人相当多。汉高祖五年诏:“七大夫③、公乘以上, 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甚亡谓也。异日, 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①诏书反映了得军功爵者有很大的数量,以致在一定时间内,得不到适当的安置,同时也反映了汉高祖对军功地主的特别重视。

随着时间的推移,汉代地主阶级的等级不断有些变化。《汉书·地理志》对当时地主阶级的等级构成,作出一定程度的概括。它说:“汉兴,立都长安,徙齐诸田,楚昭、屈、景及诸功臣家于长陵。后世,世徙吏二千石、高资富人及豪杰并兼之家于诸陵。盖亦以强干弱枝,非独为奉山园也。是故五方杂厝,风俗不纯。其世家则好礼文,富人则商贾为利,豪杰则游侠通奸。” 这所说世家、豪杰和高资,是当时地主阶级中社会影响最大的主要等级。《汉书·地理志》虽系就关中情况而论,但可认为,这也反映了当时的一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