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的手工业劳动者

秦代,在官营手工业作坊的劳动者中,有具有一定自由身份的工匠,有丧失人身自由的刑徒和官奴婢,而后者比工匠所占的数量要大些。

具有一定自由身份的工匠,多系由民间个体小手工业者和农民中征调而来,即云梦秦简中所说的“工”。在秦律的条文中,凡官吏犯法较轻者皆处以罚款,而一些有关罚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工,可见工在身份上与吏相近, 说明他们具有一定的自由身份。

刑徒,是因犯法被判处徒刑的人,其中多数系贫苦的农民。秦始皇专任刑狱吏,采取“以刑杀为威”的统治政策,人民动辄犯法,以致出现“赭衣塞路,囹圄成市”①的情况。二世时,“法令诛罚日益深刻”,人民动辄犯法, 被处刑罚。他们在服刑期内,丧失人身自由,从事各种无偿劳役(有时也被征发服兵役),其身份地位大抵同奴婢差不多。在当时官营手工业中,尤其是在筑城、修路、营造宫室的土木工程中,刑徒人数最多,仅修阿房宫和骊

② 《吕氏春秋·上农》。

③ 《汉书·食货志》。

① 《汉书·严安传》。

② 《汉书·晁错传》。

① 《汉书·刑法志》。

山墓的刑徒就多达数十万人。根据《汉书·刑法志》和云梦秦简所载,秦时刑徒的名称,有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候等。罪重的,要受黥刑(面上刺字)和劓刑(割鼻)。其中,舂、白粲皆为女刑徒。各类刑徒服役年限, 秦律未有明文规定。秦律《法律问答》中规定刑徒犯有诬告罪的,在原来判刑的基础上“又系城旦六岁”,这说明城旦的服刑期是六年,可见秦代刑徒是有刑期的。

各种不同名称的刑徒,虽各有专职,如城旦之修治城垣,鬼薪之为祭祀鬼神采伐薪木,舂、白粲之舂米、择米,但实际上则兼任其他各种工种,并不完全从事原来规定的工种。如铜器铭文“上郡戈”云:“廿五年,上郡守庙造,高奴工师竃、丞申、工鬼薪戠。上郡武库。洛都。”文中郡守系这一铜器的监造者,工师、丞系主造者,制造者即直接生产者,称为工,由鬼薪戠承担。据《汉书·刑法志》,隶臣妾是刑徒中的一种,但据秦律来看,隶臣妾的服役是终身性质,除非立有斩首军功不能赎免。就是“老当免”的隶臣妾,也得有成年男子顶替才能获得自由。隶臣妾的子女仍为隶臣妾。一般刑徒带刑具,穿赭衣,有的还要受肉刑,而隶臣妾却同一般奴婢一样,不受肉刑,也不带刑具和穿赭衣,所以秦代的隶臣妾是奴隶身份,同汉律中的隶臣妾是服刑的刑徒有所不同。

在官营手工业作坊劳动,秦律中称为隶臣妾(男为隶臣,女为隶妾)的官奴婢为数不少。他们之中,有的是犯法的罪人及其家属;有的是秦统一六国中所俘获的战俘,如秦律所说:“寇降,以为隶臣”;有的是秦在统一以前原有的官奴婢及其子女;有的则是从罪犯那里没收而来的奴婢。秦统治者除以其中一部分官奴婢赐与贵族官吏作为家内奴仆或是用来耕种官田外,其余被认为能从事手工业生产的人被派往土木工程修建场所或其他手工业作坊。这就需要对官奴婢进行一番挑选的工夫。秦律《均工律》说:“隶臣有工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这是不允许让有技能的官奴婢终身丧失人身自由。但如要免除奴籍,则只有在被征发从军中立下杀敌斩首的战功, 才能作到,如秦律《军爵律》所说:“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免除奴籍),昔令为工(工匠);其不完者①以为隐官(监司刑徒役作的机构)工。” 隐官工的身份地位高于一般官奴婢,而低于工匠。

秦统治者对广大奴婢、刑徒进行了残酷的剥削和压迫。秦朝廷为了加强对官手工业的管理,强制手工业工匠,特别是强制奴婢、刑徒从事生产劳动, 制订了苛刻的刑律,如秦律中的《工律》、《工人程》、《均工》等篇。这些刑律是秦统治者套在奴婢、刑徒身上的沉重枷锁。从律文中反映出秦统治者对奴婢、刑徒的残酷奴役。

在秦官手工业作坊有不少的妇女儿童充当苦役。他们多是罪犯家属或奴婢子女(“奴产子”),即秦律中所说的“小隶臣妾”、“小城旦”。小隶臣妾成年后为大隶臣妾,即一般成年奴婢,如秦律《仓律》所载:“小隶臣妾以八月傅(登记)为大隶臣妾。”《仓律》还规定:“隶臣、城旦不盈六尺五寸①(约合今 1.50 米),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约合今 1.40 米),

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约合今 1.20 米),皆作之。”身高 1 米 20 的小奴婢、小刑徒就要开始服苦役了。秦律还规定:“城旦为工殿者,治(笞)人百”;

① 不完,指成功不能达到规定的程度者。《商君书》以斩首三十三级以上为完整。

① 秦尺一尺约合今 0.23 米。

“大车殿,赀司空啬夫一盾(监工人员罚款),徒笞五十”。秦统治者明文规定,把鞭打作为维持劳动生产率的手段,用以镇压怠工。秦统治者的残暴, 激起了广大奴隶、刑徒的愤怒。在秦末农民战争中就有不少的奴隶、刑徒参加起义,成为反秦斗争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秦代的私营手工业,包括豪族富商经营的作坊、矿场,个体小手工业, 以及地主、农民的家庭手工业等几种不同的组成部分。早在战国时期“工商食官”制被打破之后,私营工商业逐渐兴起,各地豪富、贵族为了广其产业, 蓄养奴婢和一部分依附人口,或是从事家内劳动,或是从事生产劳动。秦朝统一全国后,实行徙豪富的政策,把关东各国的贵族、豪富分别迁徙到关中以及蜀郡各地。这些人中的一些豪商大贾迁徙到各地后重操旧业,冶铁煮盐, 主要是使用奴隶劳动进行生产,生产规模还相当地大。

个体小手工业者多从事于纺织、陶瓷、锻打(金银器、铁器)、漆器、木器、鞋帽、制车、制盐、制酱等小手工业,拥有少量生产资料,自己制造, 自己销售,其身份地位类似农村中的自耕农民。在农村中还有一些闲散的手艺人。他们是农民中具有某种手工业技术专长的人。他们自己没有生产资料, 也不参加销售,只是利用农闲时间为人帮工做活,受人雇佣,其地位类似农村的雇农。至于农民的家庭手工业,当时“男耕女织”已成习俗,主要是生产布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