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役钱:“更赋”

“更”,早在商鞅变法前的秦国,就是徭役的名称。如《左传》成公十

② 《淮南子·汜论训》。

三年(公元前 578 年),晋伐秦,“获秦成差及不更女父”。杜注曰:“不更,秦爵。”商鞅创立赐爵制,仍有“不更”爵名。《汉书·百官公卿表》颜注曰:“不更,谓不豫更卒之事。”可见“更”为徭役之名。云梦秦简《厩苑律》有考课时获优等的“皂者除一更”的规定,也证明“一更”代表固定的服役时间。因此之故,秦称每个成年男子每年应服的一月之役叫“月为更卒”①。于是亲自服“更卒”之役的人叫“卒更”,以钱二千雇人代役叫“践更”。此外,还有“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之役,“亦名曰更,《律》所谓徭戍也”。这种更役,不可能人人都亲自去服役,去服役者也不可能完成三日之戍就返回,而是“一岁一更”,即实际上服役者一人代替了许多人的三日戍边之役。于是,“诸不行者”,便得每人每年“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①。因此,如淳所说的“更有三品”的“卒更”、“践更”、 “过更”,实为服更卒之役与戍边三日之役的三种方式。其所以都称为“更”, 就在于“更”是当时徭役的代名词。“更”既为徭役之名,因而用以代替徭役的赋税便叫“更赋”。故“更赋”即代役钱之意。

但是,从史籍中看,秦无以钱代役之制,故无“过更”之名,也无“更赋”之称。“过更”与“更赋”的概念,始见于汉代史籍,故知“更赋”为汉代新出现的税名。“更赋”既为徭役的替代税,那么,是不是所有徭役都可以用钱代替呢?并非如此。据如淳的“更有三品”说,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用钱代役:一是“一月一更”的更卒之役,凡当服每年一月的更卒之役的人, 如不亲往服役,可出“雇更钱”给“次直者”,每月出雇钱二千,这样就算服役者“践更”了②。但是,这种“雇更钱”不叫“更赋”,因为以这种方式雇人代役者并不普遍,官府也没有硬性规定必须人人这样作,故“雇更钱” 只是雇者与被雇者之间的自由雇佣关系,而不是法定的制度。二是戍边三日之役的代役钱,税率为每年每人三百钱。由于戍边三日之役不能人人皆往, 因此,就由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代役钱三百。所谓“更赋”,就是指这种代役钱而言,它本质上是徭役剥削的货币表现。由于一旦缴纳了“更赋”,就算服过了每年的戍边三日之役,所以纳“更赋”又叫“过更”,其所纳之钱又叫“过更钱”,欠纳的钱叫“逋更赋”或“逋更钱”。这种制度第一次见于史籍,在昭帝元凤四年(公元前 77 年),即《汉书·昭帝纪》所载是年正月, 昭帝诏:“毋收四年、五年口赋,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可见“更赋”征收之制,在此年之前便已有了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