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户等的划分

汉代的户等划分,大致可区分为“细民”或“小家”、“中家”与“大家”三个等级。三等的划分,大体系依据资财多少,但又不十分严格,且无明确的划分标准与界限。大体言之,其家赀在三万以下者,属于“细民”或“小家”。《汉书·兒宽传》载宽任内史时,每逢输租,“大家牛车,小家担负,输租缀属不绝”。此处之“大家”、“小家”,只是一个笼统的富家与贫民的意思,并无严格意义的户等之分。然而,象《汉书·元帝纪》初元元年(公元前 48 年)三月诏中所说的“以三辅太常郡国公田及苑可省者振业贫民,赀不满千钱者,赋贷种食”等语,多少反映出下等户的财产标准。这里的“赀不满千钱”的贫民,可能是下贫户(即小家)赀财的最低标准。因为《汉书·成帝纪》鸿嘉四年(公元前 17 年)条,有“民赀不满三万,勿出

租赋”的记载;同书《平帝纪》元始二年(公元 2 年)条,又有“天下民赀不满二万,及被灾之郡不满十万,勿租税”的诏令。以此言之,其赀财在三万、二万以下乃至不满千钱者,均为下贫之户,可以享受虚假的优惠待遇, 这自然都属于“小家”。至于“中家”,意即有中等赀财之家。“中家”之名,屡见于史籍,如《汉书·食货志》谓武帝用杨可告缗,使“商贾中家以上大抵破”产;同书《桓谭传》亦有“今富商大贾多放钱赀,中家子弟为之保役”的话。史籍里提到的这些“中家”,虽无固定的财产标准,但“中家” 的财产标准也约略可寻。《史记·孝文本纪》谓文帝欲作露台,“召匠计之, 直百金。上曰:‘百金,中民十家之产。’”这里的“中民”即“中家”。中民十家之产为百金,则一家之产约值十金。据《汉书·食货志》云:“黄金重一斤,直钱万。”则“十金”为钱当十万。可见“中家”的财产标准一般为十万钱。再结合前引《汉书·平帝纪》元始二年(公元 2 年)诏中“被灾之郡不满十万,勿租税”的规定来考察,则十万钱可能是中家之资的最高标准。我们知道,汉代是实行过计赀纳税制的,所纳税名谓之“訾算”,也叫“算赀”。《汉书·景帝纪》后元二年(公元前 142 年)条云:“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廉士算不必众,有市籍不得官,无訾又不得官,朕甚愍之。訾算四得官。亡令廉士久失职,贪夫长利。”这是景帝对按纳“訾算”多少

① 《汉书·食货志》及《史记·货殖列传》。

任用官吏制度的改革。他把原来纳訾算十始得官的办法,改变为纳訾算四便可为官,目的在扶植家赀较少的廉士有作官的机会。所谓“訾算十”与“訾算四”,据应劭的解释,为每万钱纳訾算一算,则“訾算十”者为家赀十万钱;“訾算四”者为家财四万钱。以家财多少作为选任官吏条件的制度,其所以恰恰定“訾算十”乃得官,正因为家赀十万是中家的最高财产标准。景帝之所以降到“訾算四”,是以“中家”的最低财产为标准。因此,综而言之,“中家”的财产标准有可能是四万钱以上到十万钱。关于“大家”,其财产标准至少在十万钱以上,又可称为“高赀富人”。《汉书·地理志》谓: “后世世徙吏二千石、高资富人及豪猾并兼之家于诸陵。”同书《宣帝纪》本始元年(公元前 73 年)条又云:“募郡国吏民赀百万以上徙平陵。”由此可见,“高赀富人”都为家资在百万以上者,亦即“大家”中之“大家”。这些人的生活状况,奢侈到了极点,据《盐铁论·散不足》所云,他们“连车列骑,骖贰辎軿”,其中“一马伏枥,当中家六口之食”;又宋人洪适《隶释》卷十五《郑子真宅舍残碑,载东汉熹平四年(公元 175 年)时的情况说: “□所居宅一区,直百万。”他们一马之费,“当中家六口之食”;一区居宅,即值钱百万,“大家”之富可知了。

居延汉简的出土,为我们提供了大家及小家的财产状况的实况。兹举二例:

三堆■长居延西 妻妻 宅一区直三千 妻 妻一人道里乘徐宗年 子男一人 田五十亩直五千 男子一人

子男二人五十 徐宗年 男同产二人 用牛二直五千 子女二人五十女同产二人 男同产二人

女同产二人

(《居延汉简甲编》181《甲乙编》24·1) 公长■得广昌里 小奴二人直三万 用马五匹直二万 宅一区万 侯乘礼忠年卅 大婢一人二万 牛车二两直四千 田五顷五万

轺车二乘直万 服牛二六千·凡赀直十五万

(《居延汉简甲乙编》37·35;《甲编》无此简) 此二简,分别记录了徐宗与礼忠二人的家财多少以及各项财产的名称,

且礼忠简最末有“凡赀直十五万”语,可见这是关于家赀的登记册,即计赀名籍。其目的显然是为了按家赀多少“算赀”。其中徐宗一户,人口甚多, 而全部赀财仅值一万三千,显然属于“小家”之列;而礼忠一户,未列其家人口,仅列举了其家财产项目,合计值钱十五万,应属于中家以上之赀,已近入“大家”行列,只是没有百万钱以上的“高赀富人”富有罢了!根据这两个实例,可证汉代确有按财产多少而划分户等并籍以征收“訾算”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