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

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在秦汉法律中居于核心地位,这正是封建专制主义最集中的体现。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废分封,行郡县,称皇帝,规定避讳制度和废谥法, 规定“命为‘制’、令为‘诏’”等等,无一不是为了维护和提高皇帝的权威。秦始皇还制定一些恐怖性的法令,如“行所车,有言其处者,罪死”, “偶语《诗》、《书》弃市,”①等等。为了有效地控制人民和封建国家机器, 秦始皇还亲自过问司法,“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具石之一”①。

汉朝统治者为了提高皇权,制定了更多的律令。汉律规定,臣下如有侵夺皇帝权限者处死刑。例如:矫诏者腰斩;擅发兵者斩;擅兴徭役赋税者降官贬爵;违反诏令者,弃市。景帝伐吴王濞时,诏:“敢有议诏及不如诏者, 皆要斩。”②居延汉简中有“不奉诏当以不敬论”的记载。在汉律中“不敬”、“大不敬”罪,涉及的方面非常广泛,如:阑入宫门、殿门、皇帝园圃,醉歌于宗庙堂下,犯跸,触讳,侵犯皇帝的人身等等。

为了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使臣民无条件地效忠尽职,汉律严惩对皇帝诽谤、诬罔、诋毁等言行。汉律有“非所宜言”罪,以广泛钳制臣下的言论。更荒唐的有“腹非罪”,即“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非”,不说什么, 也要被处以死刑③。

“七国之乱”发生后,汉朝统治者吸取了教训,从加强皇帝专制统治的立场出发,严禁臣下“阿党”、“附益”,内外交结。“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封诸侯过限为附益”④。凡触犯阿党、附益之法、坐与诸侯王交通者,都要处以重刑。又制定了《左官律》,即凡在诸侯王国任官者, 地位低于朝廷任命的官吏,称“左官”,不得在朝为官。这显然是防止诸侯王延揽人才以对抗朝廷。汉代抑制诸侯王势力的法律还有《酎金律》、《尚方律》、《推恩令》等。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汉书·刑法志》。

② 《汉书·荆、燕、吴王传》。

③ 见《汉书·食货志》。

④ 《汉书·诸侯王表》。

秦汉法律及户籍、赋税、徭役、上计等各种制度和各级官吏的任命,也都无一不同维护皇权的最高权威相密切联系的。

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意味着对人民的剥削压迫的极大的随意性。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因为皇帝是国家统一的象征, 维护皇权就是维护国家的统一。这对于发挥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效能、稳定社会秩序,有时甚至对于发展生产,都是有利的。但皇帝的权力既如此之大, 皇帝个人的作用就极为突出,因为法律的实践如何,就要看皇帝的态度如何, 而法律的规定往往是不一定能发挥应有的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