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官的设置和演变

  1. 司隶校尉。司隶校尉初为朝廷官职,始置于武帝征和四年(公元前 84 年),是武帝因巫蛊一案而临时设置的督捕官。所以最初司隶的职责是率领徒隶从事掘蛊并督捕京师奸猾。巫蛊案以后,司隶保留下来,其职为督察三辅(京兆、右扶风、左冯翊)、三河(河南、河内、河东)、弘农七郡。成帝元延四年(公元前 9 年)省司隶校尉,绥和二年(公元前 7 年)复置,但称司隶。东汉沿用旧制,司隶校尉的地位较西汉为高,当时皇帝有特诏,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尚书令会同并专席而坐,京师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的常职是督刺三辅、三河、弘农七郡,其职与刺史略同,但由于京辅诸郡是朝廷的所在地,皇亲国戚、达官贵人比较集中,所以司隶校尉有着一般刺史望尘莫及的特权。司隶有持节的特权,可以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节即符节,是皇权的象征,持节者可代表皇帝行事。司隶这种持节特权在元帝时由于司隶校尉诸葛丰持节纠察元帝宠臣许章,才被解除。司隶校尉对于封侯、外戚、三公以下,无所不纠,对于京师近郡的罪犯,则依照诏令, 有捕杀之权。司隶校尉的属官,有较高的从事和较低的假佐两类。东汉从事十二人,有都官从事,主察举百官;功曹从事,主选署及众事;别驾从事, 主奉引校尉行部录众事;簿曹从事,主财谷簿书;兵曹从事,主兵事;其余七郡各一从事主督察,共为十二。假佐为掌各种杂务的小吏。

  2. 刺史和州牧。秦统一六国后,没有特划监察区,政区以郡划分,郡置守、尉、监各一人,监即监御史,主监察,所以郡既是行政区,又是监察区。监御史隶属于御史大夫,掌监郡。其地位不高,但权力很大,不仅省察郡守治状,而且可以监军带兵。汉初曾一度沿袭此制,目的都是代皇帝监察地方官吏。武帝时分全国为豫、冀、兖、徐、青、荆、扬、益、凉、朔方、并、

幽、交等十三部州作为监察区。州设刺史一人,秩六百石,位下大夫,秩卑而权重,即有权督刺二千石的郡守。刺史直接受朝廷御史中丞管辖,分别监察各州,开始时明确规定以六条问事: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案,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截黎元,山崩石裂,袄祥讹官: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 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阿附豪强, 通行货略,割损政令。六条问事主要是督刺二千石郡守。以后监察范围扩大, 凡州内朝廷命官都在督刺之列,并有选举与劾奏权。刺史每年回京师奏事一次。地方政绩如何,全凭刺史上奏,郡守对刺史多敬而畏之,刺史逐渐干预地方行政,积久成制,也就变为行政长官。西汉末期,刺史曾两度改为州牧, 秩为二千石,但真正掌握军政实权,成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是灵帝中平五年

(公元 188 年)之后。灵帝中平五年,刺史改为州牧。州牧与刺史的区别不仅在于六百石变为二千石大吏,更主要的是监察官变成了地方最高军政长官。武帝初置刺史,巡行郡国,无固定治所,属吏也很少,后来渐有治所, 并形成一套幕僚组织。州刺史的属吏和司隶一样,皆有从事史、假佐。从事史也叫从事,有别驾从事、治中从事、簿曹从事、兵曹从事、部从事史等, 假佐一类,亦与司隶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