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法尊儒

尚法尊儒是汉武帝统治国家、驾驭臣下的根本政策。这是西汉朝廷吸取了秦亡教训而形成的,把提倡仁义德治与依靠严施刑罚二者结合起来。尊儒与明教化相通,目的是用儒家学说作为统一思想的标准。武帝即位次年,便采纳丞相卫绾建议,对所举贤良中治法家、纵横家言者,一律罢去。随即又任命好儒术的窦婴为丞相、田蚡为太尉,提拔王臧(武帝当太子时的少傅, 西汉名儒鲁申公的学生)为郎中令,主宫内诸事,又任命赵绾(鲁申公另一学生)为御史大夫。爱好黄老学说的窦太后仗势反攻,罪责赵绾、王臧下狱, 又逼武帝将窦婴、田蚡免职。但是尊儒的趋势无法阻挡。建元六年(公元前135 年)。窦太后卒,武帝立即任命田蚡为丞相,大批地征召儒生,采纳董仲舒建议:“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 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 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①从此确立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儒学居于独尊地位,成为此后整个汉代以至两千年封建社会间统治人民的正统思想。不但官吏的选拔以儒学为标准,儒学成为进身之途,士子争相奔赴,而且儒学成为统制社会意识形态的绝对权威,影响深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汉武帝独尊儒术政策的实行,对于巩固封建统一国家、传播封建文化有其历史作用,但同时又严重地压制思想的自由发展,长期产生禁锢人们头脑的弊端。

④ 均见《汉书·武帝纪》。

① 《汉书·文翁传》。

① 《汉书·董仲舒传》。

“尊儒”与“尚法”相结合,骨子里将君王驭下的权术和严施刑罚这些法家的办法作为根本的手段,用儒术加以缘饰,正是武帝政治的特点。汲黯当面批评汉武帝“内多欲而外施仁义”,讲的也是这个特点。公孙弘在其对策中,既标榜儒家的仁、义、礼,又特别强调法家的权术,说:“擅杀生之柄,通壅塞之途,权轻重之数,论得失之道,使远近情伪必见于上,谓之术。” “不得其术,则主蔽于上,官乱于下。此事之情,属统垂业之本也。”如此重视和阐释君王驭下之术,正投合内心“尚法”的汉武帝之所好,所以武帝亲擢公孙弘为第一名。史称公孙弘“习文法吏事,缘饰以儒术,上说之。”② 故连续升迁,至拜相封侯。以“儒术”来缘饰律令法术,是汉武帝和公孙弘所共同的特点,武帝时期官场那种“刻深吏多为爪牙用者,依于文学之士” 的习气,正是“尚法尊儒”政策造成的。

由于“尚法”,对违法者一律严治,因此武帝时律令越来越繁多。史载因武帝大事征伐,“徵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网寖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①结果是,有关律令条例的文书把房间都堆满了,专门负责整理的人也无法遍看。于是郡国一级引用法律的便五花八门,往往案情相同而判处都不一样。奸邪的官吏便借此贪赃枉法,想让人减罪活命便引用免于死罪的条款,相反就引用从重判刑的条款把人处死,律令越多越加重民众的灾难。

② 均见《汉书·公孙弘传》。

① 《汉书·刑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