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 刑

笞即用竹制成的板子榜掠犯人。秦简《法律答问》:“‘不会,笞;未盈卒岁得,以将阳又行笞’。今士伍甲不会,笞五十。”这条律文及解释是说征发徭役时不应征报到,要受笞刑。又如《厩苑律》规定,喂养耕牛不好的,“殿,笞卅”。又如《秦律杂抄》:“城旦为工殿者,笞人百。”说明秦施用笞刑比较普遍。

在汉景帝以前,笞刑是笞背,容易使人致死。汉景帝时,定《■令》, 规定“当笞者笞臀”,并且规定“笞者,■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 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在施行笞刑时,“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