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逃役

秦简《徭律》规定:“御史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 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这说明服役者是不许迟到的,迟到了,按时间长短决定惩罚轻重。秦律还把逃避徭役与服役不足区分为“逋事”与“乏徭”两种情况,《法律答问》云:“何谓‘逾事’及‘乏徭’? 律所谓者,当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已阅及屯车食若行到徭所乃亡,皆为‘乏徭’。”据此,知“逋事”为根本不应役,“乏徭” 为参加检阅或已到服役地点而逃亡。法律对二者作出区分,为的是分别进行惩罚。为了防止服役者逃亡,专门制定了《捕亡律》,又有奖励捕亡者的种种措施,被捕到的逃亡者一律以充谪戍。愈到后来,禁止迟役和逃役的法律愈趋严峻,如陈涉卒戍卒九百人往戍渔阳时,途中因天雨误期,按此时法律规定:“失期当斩”,“亡亦死”①。到了汉代,有逃亡者,依军法当斩②。博望侯张骞后期,按“汉法”“当死”③。从居延汉简中,屡见追捕亡犯的简牍,具载明逃亡者姓名、籍贯、年龄、衣着、身长及体貌特征等,以利搜查。统治者对服役逃亡者实行严刑酷法,正是为更残酷地榨取其无偿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