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 没

籍没又称“收”。《史记·商君列传》:“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

④ 《汉书·刑法志》。

① 据《汉书·王子侯表》。

收孥。”《索隐》:“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秦简《法律答问》:“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汉律规定,罪人的妻子“没为官奴婢黥面”②。《吕氏春秋,开春论》注引汉律:“律坐父兄投入为奴。” 由于籍没刑的存在,因而造成秦汉时期官奴婢为数众多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