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立法活动

西汉皇朝建立初期,接受了秦亡的教训,在法律上“改秦之敝”,“蠲削烦苛”。高祖元年(公元前 206 年),刘邦初入咸阳,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是后由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③。《九章律》即在秦的盗、贼、囚、捕、杂、具六律之外,增加了户、兴、厩三章。正如秦律在六律之外还包括了《田律》、《仓律》、《效律》、《置吏律》等众多的篇章一样,萧何制定的《九章律》,也仅仅是汉律的主体,而不是全部。

孝惠、高后、文、景四代,黄老无为思想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刑罚用稀”④,在法律领域,继续清除秦律中不合时宜的内容。

惠帝元年(公元前 194 年)颁布了赎刑令,民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刑; 又废除了挟书令。惠帝时期,叔孙通为奉常,以礼入法,增加了《谤章》十八篇①。

高后时除三族罪、妖言令②,“复弛商贾之律”③。

文帝即位后,在“绝秦之迹,除其乱法”的思想指导下,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这些改革包括:第一,废除连坐收孥法,“除收孥诸相坐律令”

① 《史记·李斯列传》。

② 《史记·李斯列传》。

③ 见《汉书·刑法志》。

④ 见《汉书·刑法志》。

① 见《汉书·惠帝纪》、《汉书·叔孙通传》。

② 《汉书·高后纪》。

③ 《史纪·平准书》。

④;第二,废除诽谤妖言罪。文帝以前汉律规定“怨望诽谤”者要处以斩刑,

文帝宣布:“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治。”⑤第三,废除肉刑。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当刑,其少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奴婢,“以赎父刑罪”。文帝有感于此,下令废除了肉刑,其事在文帝十三年(公元前 167 年)⑥。这在秦汉立法活动中,是最有意义的一件事。文帝以后,虽然肉刑时有发生,但我们从许多请复肉刑的议论中,知道肉刑已不是法定的常刑。

武帝时期,随着统治阶级由“无为”向“有为”的转化,法网渐趋繁密。“始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⑦张汤制定了有关宫廷警卫的法律《越宫律》二十七篇, 赵禹制定了《朝律》六篇,连同《九章律》和《谤章》,合计六十篇,大体完成了汉律的规模。在武帝时期,随着儒术独尊地位的确立,也就逐渐形成了以儒学为主导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并对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支配的作用。其主要表现,是以大儒董仲舒倡导的“引经决狱”之风的兴起。在立法方面,董仲舒强调以经书为根据(主要是《春秋》),提出了“君亲无将, 将而诛焉”、“亲亲得相首匿”、“恶恶止其身”、“原心定罪”等原则, 这些原则,当时并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典,但对以后的封建法制的发展,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武帝时期立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法律条文的迅速增加。“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典阁,典者不能遍睹。”①这样众多的条文, 必然有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 所欲陷则予死比。”②

宣帝以后,至西汉末年,统治阶级立法的主要精神为纠正武帝的偏颇, 以缓和阶级矛盾。宣帝本始四年(公元前 70 年)诏:“律令有蠲除以安百姓,

条奏。”③地节四年(公元前 66 年)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廷尉以闻。”④元康四年(公元前 62 年)复诏:“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 它皆勿坐。”⑤并且设置廷平以平定刑狱⑥。

元帝初立,下诏:“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唯在便安万姓而已。”⑦ 成帝河平中,复下诏:“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

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①

然而终汉之世,都未能解决律令繁多的问题。

④ 《史记·考文本纪》。

⑤ 《汉书·文帝纪》。

⑥ 《汉书·刑法志》。

⑦ 《汉书·刑法志》。

① 《汉书·刑法志》。

② 《汉书·刑法志》。

③ 见《汉书·宣帝纪》。

④ 见《汉书·宣帝纪》。

⑤ 见《汉书·宣帝纪》。

⑥ 见《汉书·刑法志》。

⑦ 见《汉书·刑法志》。

① 见《汉书·刑法志》。

东汉初期统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是“解王莽之繁密,还汉室之轻法”②。光武帝建武三年(公元 27 年)以“顷狱多冤狱,用刑深刻”,诏“与中二千石、诸大夫、博士、议郎议省刑罚”③。从此在具体立法方面屡诏减省,例如“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恣听之”、“杀奴婢不得减罪”、“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等等④。建武十三年(公元 37 年)梁统以法网弛纵、人轻犯法、吏易杀人,使“吏民俱失”,上书请恢复严刑,未获许可⑤。

章帝时,司徒鲍昱奏定《辞讼比》七卷,《决事都目》八卷,以期“齐同法令,息遏人讼”⑥。

和帝时,廷尉陈忠“奏上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谳之敝。又上除蚕室刑,解赃吏三世禁锢;狂易杀人,得减重论;母子兄弟相代死,听, 赦所代者。事皆施行。”⑦

东汉后期,豪强权势日盛,法网驰纵。为整顿法纪,崔实、荀悦、仲长统等人都提出过恢复肉刑的主张,但均未被采纳。纵观东汉一百七十多年, 立法精神总的方面是趋于宽缓。

根据上述史实,我们可以看到秦汉时期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有:第一, 实现了国家法律的统一。第二,由于肉刑的废除,在刑罚体系中逐步减轻了奴隶制法律的原始性和残酷性。第三,由于以礼入法,儒家学说和法律条文相结合,扩大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在依靠刑罚的强制力量的同时,重视德化的作用,成为中国封建法律的主要特点。在这三点以外,秦汉时期制订了中国封建法律的基本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