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户户籍和特殊户籍

秦时除有一般的民户户籍外,还有其他不同类别的特殊户籍。民户户籍, 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为“故秦人”,即秦国境内土生土长的民户。《史记·灌婴列传》谓:“汉王乃择军中可为车骑将军者,皆推故秦骑士重泉人李必、骆甲习骑兵。”“汉王欲拜之,必、甲曰:‘臣故秦民,恐军不信臣,臣原得大王左右善骑者傅之。’”又《商君书·徕民》也讲到秦国招诱三晋之民后,“令故秦民事兵,新民给刍食”。这里两次提到的“故秦民”,就是秦国的土著居民。二为外来人:相对于土著居民,就有不同的称呼,总称为外来人。如称三晋之民到关中者为“新民”,在秦简《法律答问》中,称这种从外地迁入秦国境内的人口为“臣邦人”,有“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的规定。“臣邦人”中,又依据其不同情况而被区分为“真臣邦” 与“夏子”两类。所谓“夏子”,即“臣邦父、秦母”所生,也就是“故秦人”与“臣邦人”的混血儿;所谓“真臣邦”,即“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是为真”,也就是其父母都是臣属于秦国的外邦人和出生在他国而随父母入秦定居者。既然秦的法律把“故秦民”、“新民”及包括“夏子”和“真臣邦”在内的“臣邦人”区分得如此清楚,而且有不同的地位与待遇,如“新民”只能“给刍食”而不能当兵,那么,这种歧视外来人的措施,必在户口册上也有所反映。否则,又何以知其为“故秦民”与“新民”呢?李必、骆甲已身为汉兵,又何必以曾为“故秦民”而忧虑呢?由此可见,在平民户籍的大类别上,必有“故秦民”与“臣邦人”的划分。

在特殊户籍中,有官吏的“宦籍”,官吏子弟的“弟子籍”,有爵者的爵籍,属于王族的“宗室籍”,属于贾人的“市籍”以及其他贱口的户籍等。关于“宦籍”:《史记·蒙恬列传》云:“(赵)高有大罪,秦王令蒙毅治之,毅不敢阿法,当高罪死,除其宦籍。”此为官吏有宦籍之确证。这种官吏另立户籍的制度,似始于商鞅变法之时,故《史记·商君列传》云:赐爵制度实行后,出现了“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的局面,《索隐》曰:此“谓各随其家爵秩之班次,亦不使僭侈逾等也。” 由此可见,所有因军功获爵而为官者,是有其特殊的户籍的。关于有爵者的爵籍,可以从秦简中获得启示。秦简诸法律简文,多处讲到各种拥有不同爵

级者所应享受的传食、减刑和豁免等特权,如果有爵者无专籍,又何以证明呢?且《法律答问》有“大夫”不与一般平民同伍的规定,已于前述,岂不也可证明有爵者有不同于平民的特殊户籍吗?这种户籍,由于史书无专名, 姑名之曰爵籍。关于“弟子籍”,其名见于《淮南子·道应训》:“公孙龙曰:‘与之弟子之籍。’”又秦简有《除弟子律》,似为关于任用官吏子弟为官的法律。结合《除弟子律》关于“当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审,皆耐为侯”的规定看,表明官府确有官吏弟子的专籍,而且同委任他们为官吏有密切关系。又《秦律杂抄》中的《佚名律》规定:“县毋敢包卒为弟子”,违者,“尉赀二甲,免;令,二甲”。所谓“包卒为弟子”,即私藏兵卒而冒称为县令、县尉的弟子。以此观之,则作为官吏弟子,可能有某种免役的特权。综而言之,秦时确有为官吏子弟设置的“弟子籍”,凡列入“弟子籍” 者,既有被任用为官的权利,又有某种免役的特权。关于“宗室籍”,《史记·商君列传》云:商鞅变法时规定:“宗室非有军功,不得为属籍。”《索隐》曰:“谓宗室若无军功,则不得入属籍。”由此可见,王室宗族确另立户籍,谓之“宗室籍”。关于贾人的“市籍”的问题,详见《汉书·晁错传》。晁错于汉文帝追述秦的戍边之制时说:“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这说明贾人有“市籍”,确系秦制。至于赘婿、后父等身份卑贱的人,从前引《为吏之道》中滥入的《魏户律》来看,表明他们确实是于平民户籍之外另立户籍的,不过他们的户籍叫什么籍,史书缺乏记载,秦简也无反映,只得统称之为不同于平民户籍的特殊户籍。

如上可见,秦的户籍制度,自商鞅变法之后,日趋严格和完备,不仅按不同情况区分了各种不同的户籍,还确定了户口的什伍编制方式,规定了生著死削的统一办法,也制定了户主申报和典老审查核实的登记户口的程序, 还作出了不许擅徙,徙时必经审核和必办理更籍手续等规定。此外,关于户口登记的具体内容,似也有一定的规格。因此,秦的户籍制度,是秦的统治者向劳动人民征发徭役的基础和课取赋税的依据,也是不许平民任意迁徙和惩办逃亡犯的办法,还是剥削阶级监视劳动人民和加强统治的工具,更是官府区分官吏、宗室贵族、平民、商贾以及各种贱口的不同身份和不同地位的手段。从而这一制度,对于巩固秦皇朝的集权制度起了杠杆般的作用,构成了整个剥削制度和统治办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