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名数”

在汉代“名数”(即户口册)的内容方面,虽有同秦制相同的地方,但也有发展与变化,甚至不同的“名籍”有不同的登记内容。首先,象上述居延汉简中的计赀名籍,要求载明户主姓名、年龄、籍贯、职务、爵级、各项家财的类别名称和估价,特别要突出家财类与估价,有的还要求写明家庭人口数量。其次,如果是“戍卒名籍”,则要求写明姓名、职务、爵级、籍贯、

年龄等项,如“戍卒张掖郡居延广都里大夫虞地年卅四”①、“戍卒张掖郡居延当遂里大夫殷则年卅五”②及“戍卒梁国已氏显阳里公乘卫路人年卅”③, 便是例证。其三,如果是隧长、侯长等低级官吏的名籍,则除了要求写明姓名、职务、爵级、籍贯、年龄等项外,还要写明任职单位或地区,如“止北隧长居延累山里公乘徐殷年卅二”④ 及“止北隧长居延累山里公乘叶道年廿八”⑤等便是例证。其四,如果是记录官吏功劳的名籍,则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加上劳赐的等级、数量与特长,如“张掖君延甲渠塞有秩土吏公乘段尊中劳一岁八月甘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⑥。其五,如果是戍卒家属廪名籍,则除了要求写明何隧卒姓名,还必须分别写明其家属妻、母、弟、子、女等的名号、年龄、各用谷多少及总用谷多少等项,如“第四隧卒伍尊, 妻大女女足年十五,见署用谷二石九升少”⑦,即其证。其六,如果是官府要追捕的逃亡犯名籍,则除了必须写明其姓名、籍贯、年龄等项,还必须加体貌特征及身长尺寸等,如“河南郡荥阳桃邮里公乘庄盼年廿八长七尺二寸黑色”⑧及“■都里不更司马奉德年廿长七尺二寸黑色”⑨等即可为证。甚至官府还专门规定了逃亡犯名籍的内容,居延简所谓“马长吏即有吏卒民屯士亡者,具署郡、县、里、名、姓、年、长、物、色、所衣服、赍操、初亡月日、人数白报。”①这大约是最标准的追捕名籍。但是,不论各类不同名籍的用途与要求如何不同,它们都作为名籍的一种,都有共同的内容必须写明,这便是上述各类名籍中的姓名、籍贯、爵级、住址、年龄等项。正如《汉书·宣帝纪》地节四年(公元前 66 年)九月诏中所说:“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颜师古注曰:“名,其人名也;县,所属县也;爵,其身之官爵也;里,所居邑里也。”这就是说,名、县、爵、里这些项目是囚犯名籍所不可缺少的,也是其他名籍所必备。故居延汉简中常有“劾书名县爵里”②、“■县爵里年姓官秩也”③及“鞠系书到,定名县爵里年■”④的说法。从这个基本点来说,汉代犯人名籍同秦制犯人之必须“定名事里”者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