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逾时之役

秦汉徭役、兵役,虽有“傅年”与止役年龄的规定,也有每年每人服更役一月及一生服正卒之役一年、戍卒之役各一年等固定役期,但是,实际上却并非如此。以“更役”一月而言,当其所筑城垣、所建苑囿围墙和所有其他土木工程不满一年损坏时,官府责令服更役者返工,而且返工的时间不计算在他们应服徭役时间之内,即秦简《徭律》中多次出现的所谓“勿计为徭”, 这实质上等于任意延长了服更役一月的时间。又以“正卒”、戍卒等兵役来说,名义上各为一年,而实际上不乏超过一年者。《秦律杂抄》有“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废;非吏也,戍二岁”的规定;又有“军人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的条款。这是戍边之役超过一年之明证。或谓此为“赀戍”而非正常的戍边之役,不足为据,实则正常戍边之役,也同样有超过一年者。史称:“秦之戍卒”,“死于边”者甚多,以致“秦民见行,如往弃市”①,戍边之役几乎成了无期限的。为了改变这种逾时之役,西汉高后五年

(公元前 183 年)八月,“令戍卒岁更”①,这更证明在此之前的戍期是超过一岁的。然而,汉代的边吏,尚且“三年一更”②,戍卒恐怕也不例外。至于卫士之役,名义上也是一年,但一年期满之后,往往强制留下,还美其名曰: 他们“自言愿复留作一岁”③,或曰:“叩头自请,愿复留共更一年。”④难道这不是任意延长卫士的服役年限吗?至于不按法定的“傅年”及止役年龄征发徭役、兵役者,更是不胜枚举。前云秦和汉初的起役年龄为十五岁,至景帝时已改为二十岁,但居延汉简中还屡见服兵役者仅年十四、年十五和年十六者;又前云老免年龄,有爵者为五十六岁,无爵者为六十岁,但在居延汉简中同样屡见有爵的戍卒超过五十六岁者,也不乏无爵戍卒超过六十岁者

⑤。由上可见,役龄、役期虽有定限,但实际上却多过年、逾期之役的情况存

在。因此之故,当时人往往以“古者行役不逾时”和“古者无过年之徭,无逾时之役”为理由,去反对“今近者数千里,远者过万里,历二期”的过年、逾时之役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