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户籍的迁移

关于汉代迁移户籍的制度,史书缺乏记载,居延汉简又为我们提供了这

① 《后延汉简甲编》(以下简称《甲》)1234 号简。

② 《甲》759 号简;《居延汉简甲乙编》(以下简称《甲乙编》)133·9 号简。

③ 《甲》365 号简。

④ 《甲》251 号简。

⑤ 《甲》360 号简。

⑥ 《甲乙编》57·6 号简。

⑦ 《甲乙编》55·20 号简;《甲》392 号简。

⑧ 《甲》318 号简。

⑨ 《甲》1794 号简。

① 《甲乙编》303·15 号简。

② 《甲乙编》7·31 号简。

③ 《甲乙编》14·127 号简。

④ 《甲乙编》239·46 号简。

方面的材料。兹录一典型的户籍迁移如下: “建平五年八月□□□□□广明乡啬夫客、假佐玄敢言之:善居里男子

丘张,自言与家买客田居作都亭部,欲取□□。案张等更赋皆给,当得取检谒移居延,如律令,敢言之。”(《甲》1982A,《甲乙编》505·37A,即简正面文字)“放行”(《甲》1982B,《甲乙编》505·37B,即简背面文字) 这是同一枚简的正面与背面的文字。细观此简,表明它是一个典型的户籍迁移证明。其内容的大意是这样:西汉哀帝建平五年(公元前 2 年,按建平只有四年,可能是边郡地区尚不知晓)八月,广明乡的啬夫名客者,同假佐名玄者报告上级,说善居里男子丘张,自称其家在居延都亭部买了一份客田, 因而请求迁移到居延,经过查问,丘张等人的更赋已经完纳,可以开具证明移居居延。据此可知:第一,汉代“乡啬夫”和其助手“假佐”,是掌握一乡户籍大权的官吏,百姓要迁移户籍,必须经过“乡啬夫”的批准,并由“假佐”办理迁移手续。第二,要迁移者,首先自己提出申请,说明迁移理由。像丘张一样有田地在居延,请求迁到居延就近耕作,理由无疑是正当的和充分的。第三,迁移户籍的申请能否获得批准,还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迁移者必须缴纳了更赋。第四,一经批准迁移,就由所在乡给被迁住的乡开具证明,即“当得取检谒移居延”,迁移方为有效。“乡啬夫”的这一职权, 虽同《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说乡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有一致之处,但也可以补充其掌握户籍之功能,却同《续汉书·百官志》谓乡啬夫“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贪富,为赋多少”的情况基本相同。因此,可证西汉、东汉的乡啬夫的职掌是相同的,即都有掌管一乡户籍的权力。凡申请迁移户籍者,必须有正当理由,而且要经过批准,开出证明,方为有效。这显然是秦的更籍制度的发展。

为了严格户籍制度,禁止任意流移和逃亡,汉代统治者还为此制定了“舍匿之法”,又叫“首匿法”。《汉书·淮南厉王传》云:凡“亡之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颜师古注曰:“舍匿,谓容止而藏隐也。” 又王充《论衡》有“汉正首匿之罪,制亡从之法”的话,《后汉书·梁统传》谓西汉武帝“重首匿之科”。可见“首匿”之法,西汉武帝时便已有之。何谓“首匿”呢?据《急就篇》注,谓“为头首而藏匿罪人也。”由此可见, 农民流移、逃亡和私家隐匿逃亡者,都是汉律所严格禁止的。居延汉简中屡见追捕逃亡犯的名籍,就正是这一情况的真实反映。其实,汉代的这些作法, 也多本之于秦。秦简中有取缔“游士”的《游士律》;有“有秩吏捕阑亡者” 的事实①;也有以亡命罚充谪戍的规定②;还有逃亡后虽然“自出”仍要受到严惩的“亡自出”案例③;更有专门的《捕亡》之律。因此,汉代的“舍匿之法”,等于是秦的禁亡之法的发展,它由打击逃亡犯本人,发展到了逃亡犯的藏匿者;而且“舍匿之法”执行甚严,以致汉代诸王侯中,不乏因“藏匿亡命”而被削爵下狱者。这反映户籍制度,在皇权与地方豪族争夺劳动力方面所起的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