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府手工业的管理系统
秦汉的官府手工业,有一套完整的管理系统。例如,主建筑宗庙、宫室、陵园等土木工程的官吏,叫将作少府,又名将作大匠。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将作少府,秦官,掌治宫室,有两丞、左右中侯。”西汉“景帝中六年(公元前 144 年),更名将作大匠,属官有石库、东园主章、左右前后
中校七令丞,又主章长丞。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 104 年),更名东园主章
为木工。成帝阳朔三年(公元前 22 年),省中侯及左右前后中校五丞。”东汉因之,且复左、右二校令,分掌左、右工徒①。主管官府丝织业的官吏,叫东织令丞、西织令丞,均属少府。西汉成帝河平元年(公元前 28 年),“省东织,更名西织为织室”②。东汉时,少府设织室令,有丞③。又《后汉书·和熹邓皇后传》谓“御府尚方织室”,是尚方令下也有织室主管丝织手工业。至于管纺织品染色的官吏,叫平准令。《汉书·百官公卿表》中无平准令,
《续汉书·百官志》始有之,属大司农,“掌知物价,主练染,作采色。”
《宋书·百官志》亦载平准令掌染,而且说是“秦官”,《通典·职官》同
《宋志》,因知《汉表》漏载掌染色之平准令。主管高级手工业工匠及制作
① 《礼记·王制》。
② 《国语·晋语》。
③ 《周礼·质人》。
④ 《礼记·王制》。
⑤ 《逸周书·大聚解》。
① 《续汉书·百官志》。
② 《汉书·百官公卿表》。
③ 《续汉书·百官志》。
御刀剑等兵器的官吏,叫尚方令。《汉书·百官公卿表》虽无此官,但《续汉书·百官志》载少府有尚方令,“主上手工,作御刀剑诸器物。”又《通典·职官》亦谓尚方令为“秦官”,可见秦已有此官,《汉表》漏载而已。主管奴婢制作衣服及缝补之业的官吏,叫“御府令”。《汉书·百官公卿表》亦无此官,但《续汉书·百官志》少府属官有之,谓“御府令,宦者,典奴婢,作中衣服及补浣之属”,《通典·职官》同,且谓为“秦官”;又《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御府令丞”官名,可见秦时确有此官,《汉表》实漏。主管制作兵器、弓弩、刀铠之类武器的官吏,叫“考工令”。《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少府属官有“考工室令丞”,臣瓒曰:“考工,主作器械。”
《续汉书·百官志》亦有之,属太仆,“主作兵器、弓弩、刀铠之属,成则传执金吾入武库。及主织缓诸杂工,左、右丞各一人。”东汉之制,显系继承秦和西汉而来,故考工令的职掌可视为通制。主管瓦当制作的官吏,叫做“都司空令丞”,属宗正。据《金石萃编》所收“宗正官当”瓦当、“都司空瓦”等,知宗正属官有“都司空令丞”,为主管宫殿建筑的瓦当制作手工业的机构与官吏,叫“东园匠令”,《汉书·百官公卿表》以“东园匠令丞” 为少府所属十六令丞之一,颜师古注曰:“东园匠,主作陵内器物者也。” 还有主管钱币制造手工业的“锺官”,属水衡都尉,东汉亦如之。于上可见, 秦汉时期的官府手工业,即使在中央机构中,也分工细致,各有主官,其重要程度可知。
郡国县等地方机构中,也有分工主管各种不同手工业的官吏。据《汉书·地
理志》所载,河内郡怀县、泰山郡及其所属丰高县、河南郡、济南郡东平陵、颍川郡阳翟、广汉郡及所属雒县、南阳郡宛县、蜀郡成都等十郡县均设有工官。(据乐浪出土漆器铭文,还有梓潼郡、武都郡也有工官。)京兆郑县、沛郡沛县、左冯翊夏阳县、魏郡武安县、右扶风雍县与漆县、常山郡都乡县、弘农郡渑池县、蜀郡临邛县、颍川郡阳城县、犍为郡南安县、汝南郡西平县、南阳郡宛县、辽东郡平郭县等凡四十八郡国①均设铁官。河东郡安邑县、太原郡昔阳县等三十五郡县均设有盐官(《通典》作三十七处,以增东平之故; 马非百在《桑弘羊年谱订补》中作三十六处,系误将雁门郡之沃阳、盐泽同时列入所致)。此外,丹阳郡有铜官,桂阳郡有金官,陈留郡与齐郡有服官, 蜀郡严道有木官,巴郡朐忍与鱼腹均有桔官,庐江郡有楼船官,千乘郡有均输官,南郡有发弩官等。其中盐官主煮盐,铁官主铁的冶铸,服官主衣服制作,铜官主铜的冶炼,楼船官与发弩官分别主造船和制弩,工官则主金、银器的制作。总之,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个专门为官府及宫廷所需制作各种器物、军械、衣服、金银器物及煮盐、冶铁、采矿、铸造、铸币等的手工业网,构成了官府手工业的庞大体系。
据云梦出土的秦简,表明秦国及秦皇朝时期,均设有“漆园啬夫”一官, 主管官府漆园的种植与漆的生产;又有“司空啬夫”,主管大车与各种“公器”的生产;还有“左采铁”、“右采铁”等机构及“采铁啬夫”一官,主管铁的开采与冶炼。这些主管不同经济部门的“啬夫”,被通称为“官啬夫”, 均受“大啬夫”的管辖。此外,还有“太官”、“右府”、“左府”、“都官”、“令、丞”及“曹长”等机构和官吏,也参加了对各种官府手工业的管理,他们又由中央的“太仓”和“内史”等官吏或部门管辖,详见高敏《云
① 王先谦《补注》作五十处,盖误多宜阳与千乘二处。
梦秦简初探》(增订本)的有关篇目,此不赘述。以啬夫主管官府手工业的制度,汉代也同样存在。《汉金文录·雁足灯》铭文有“元康六年(公元前65 年),考工工贤友缮作,府啬夫建、护万年、般长当时主”字样;同书铜
鼎铭文有“永始三年(公元前 14 年),考工工蒲造,佑臣主、守啬夫臣彭、
掾臣明主”字样;同书锺铭文有“居摄元年(公元 6 年),考工□□缮,守啬夫□、守令史获、掾褒主”字样;《文物》1972 年 12 期所载汉漆耳环铭文,有“绥和元年(公元前 8 年),考工工并造,■工丰、护臣彭、佐臣■
(?)、啬夫臣孝主”字样;《贞松堂集古遗文》卷十三《东海宫司空镫槃》铭文,有“建武中元二年(公元 57 年)七月十六日,东海宫司空作铜槃□镫, 重五斤,⋯⋯啬夫臣倍主,丞臣寿、长臣福省”等语。所有这一切,确证西汉、东汉时主管官府手工业的低级官吏,有啬夫、护、长、般长、令、丞、佐、掾、守令史及守啬夫等官名,而且都是考工令下及东海王国宫司空之下的属官。足证文献所记,不仅完全属实,而且有不少遗漏,还进一步证明秦汉官府手工业管理之严格,因为在器物上载明制作工匠的名字及主管官吏名字,是为了检查督促和以明职责。
秦汉的官府手工业,从上引《汉书·百官公卿表》及《续汉书·百官志》所载主管机构及官吏名称看,知其管理系统历东汉而无大变。然而,关于盐铁等手工业的管理办法,却变化不小,并不像其他官府手工业那样有恒制不变。西汉之初,煮盐、冶炼及铸钱等手工业,除官营外,还允许民间私营。故吴王濞可以擅国内之盐铁生产,邓通可以任意铸造,贾谊则主张取消“纵民鼓铸”的政策。到汉武帝时期,由于政治、军事及财政上的需要,才正式实行煮盐、冶铁及铸钱等手工业的全部官营和禁止私营的制度。故各郡国盐、铁官之设,多在此时。武帝死后,官营盐、铁的政策,立即引起了争论。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 81 年)召开的盐铁会议,就围绕着是否罢去盐铁官和取消其官营政策开展了激烈的争论。但最后并未因此而取消盐、铁官营,仅仅废除了酒的官营,因而盐铁官营“历宣、元、成、哀、平五世亡所改变”①。其中,“元帝时”,虽然“尝罢盐铁官”,但仅仅“三年”就恢复了盐铁官营②。汉末王莽时,进一步推行了盐、铁、铸钱等业的官营制度,公开宣布盐、酒、铁、名山大泽、五均赊贷、铁币铜冶“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 必须由官府经营③。东汉政权建立后,据《续汉书·百官志》所云:“郡有盐、铁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本注曰:“凡郡县出盐多者置盐官,主盐税;出铁多者置铁官,主鼓铸。”这表明东汉在所有产盐、产铁郡县设置的盐官、铁官并非官营盐、铁,只是收盐、铁之税而已。又同书同志大司农条云:“郡国盐、铁官,本属大司农,中兴均属郡国。”表明东汉的盐、铁官,在隶属方面也不同于西汉。虽然,据《后汉书·郑兴传附郑众传》:“建初六年(公元 81 年),(众)代邓彪为大司农”时,章帝“议复盐铁官”, 郑众反对而不成。但转眼之间,盐铁官营的制度又废除了。故《后汉书·和帝纪》载和帝即位之初下诏曰:“先帝即位(指章帝而言——引者),⋯⋯ 探观旧典,复收盐铁,欲以防备不虞,宁安边境。而吏多不良,动失其便, 以违上意。先帝恨之,故遗戒郡国,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入税县官如故
① 《汉书·食货志》。
② 《汉书·食货志》。
③ 《汉书·食货志》。
事。”这表明章帝建初六年“复收盐铁”之后,因为出现了“吏多不良”的情况,不久又罢去了盐铁之禁,恢复了“纵民煮铸”的政策。和帝此诏,不过是重申章帝末年之诏而已。因此,《后汉书·朱晖传》,载章帝元和间(公元 84—86 年),“尚书张林上言:⋯⋯又盐,食之急者,虽贵,人不得不须, 官可自鬻。于是诏诸尚书通议。朱晖奏:据林言,不可行。事遂寝。”同章帝末年已罢去盐铁之禁的事实,正相符合,否则,张林不必请求“官可自鬻” 食盐了!所有这些情况,说明东汉时期的煮盐、冶铁等手工业,是允许民间私营的,这时虽然有郡国盐铁官之设置,其职事在于收盐铁之税而已,同西汉的官营盐铁官制度是有一定程度差别的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