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兵役以外的各种兵源

秦汉时代,往往在正式兵役制度之外增加军队士兵的来源,以补充兵员之不足。其他兵源大致包括:贱民、刑徒、奴隶和少数民族兵等等。

秦兵制对士卒身份的规定很严格,无爵的“士伍”以下如贱民、罪犯、奴隶都没有资格服兵役。但是,这类人要从军作苦役、作奴隶兵,在军队中享受最低的待遇,吃饭不给菜肴、攻城要冒锋矢负土填壕等等②。这些人包括“商贾”、“逆旅”(旅店主)、“赘壻”、“刑徒”、“罪吏”、“亡命”, 以及豪富之家的奴仆如“厮”“舆”、“徒”、“童”③等等。这些人在户籍中注明身份,都不在什伍之中。如商、贾入“市籍”,其地位显然低于平民。一旦遇有战事,对这类人口即“以其食口之数,贱而重使之”④。自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 214 年)起,扩大了戍卒征兵的范围,称为“谪戍”,其中包括“吏有谪”、“赘壻”、“贾人”、“尝有市籍者”、“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几类人,遣至南海、桂林、象郡戍边①。秦末,又发骊山刑徒、奴隶及“奴产子”从军,镇压人民起义②。

西汉初,仍袭用秦代禁止商贾、刑徒、奴隶服兵役的制度,不过,也有临时性的“赦死罪,令从军”的刑徒兵③。武帝时代,在兵源不足的情况下曾多次征、募刑徒兵,应征或应募者往往是“罪人”、“天下死罪”、“应募罪人”、“京师亡命”、“郡国恶少年”等等。这些人都是罪犯刑徒,以兵役代替服刑,故以后又称之为“弛刑徒”。从武帝开始,发弛刑徒为兵成为战时征兵的一项重要措施。另外,武帝时踵秦发“谪戍”之制,多次征发“天下谪民”、“谪戍”、“七科谪”从军。“七科谪”较秦代的谪发又多了一项“亡命”④。

东汉与西汉有所区别的是兵役对身份的规定已不复存在,而正式兵役之外的兵源,是大量使用刑徒屯戍边地,其中既有招募,也有征发,通称之为“弛刑谪徒”。弛刑徒从军,在边地屯驻,除了正式屯兵所应担负的屯田殖谷戍守边防之外,还要从事“筑亭候,修烽燧”等繁重的劳役。东汉常以弛刑徒屯戍边地,已形成固定的制度⑤。

秦代军队中已有少数民族兵。西汉的边防与对外战争中开始注意到少数民族兵作为汉军的辅助力量的重要作用:“两军相为表里,各用其长技。”① 武帝以后,少数民族兵加入到汉朝军队的建制中来,在中央军里就有“胡骑” 等专门屯驻少数民族军队的营垒,在边地则设置“属国”兵。武帝以后,又

② 秦简《魏户律》、《魏奔命律》。

③ 《商君书·垦令》。

④ 《商君书·垦令》。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③ 《汉书·高帝纪》。

④ 详见《西汉会要·兵》二“发谪徒”条。

⑤ 东汉常以“系囚”赦其罪,与妻子俱在边地著籍戍边:如明帝永平八、十六、十七年;章帝建初七年、元和元年、章和元年;和帝永元元年;安帝延光三年;顺帝永建元年、五年;冲帝建康元年;桓帝建和元年、和平元年、永兴元年皆有此类诏书(详见《后汉书》诸帝本纪)。

① 《汉书·晁错传》。

往往于对外战争中完全使用少数民族兵②。于是,少数民族兵逐渐成为汉朝军队中战斗力较强、具有重要作用的军队。东汉称少数民族兵为“夷兵”。由于东汉武备渐弛,“夷兵”用于边事的数量和次数都大大多于西汉。而且夷兵编入朝廷、地方及边地屯军,成为常备兵,其作用也大于西汉。东汉后期的“夷兵”,主要有匈奴、鲜卑、乌桓、氐、羌以及宾、叟、青羌、山越、南蛮等等,民族构成较之西汉复杂得多。总的看来,东汉军队边兵强于内郡兵,边兵中尤以西北边兵最为强悍。西北边兵以羌胡为主体,骠格悍勇,如凉州军“五郡精兵,羌胡毕集”③,久之成为边将的私属。董卓之乱就是凭恃凉州兵发难的④。

② 《汉书·西域传》、《郑吉传》等。

③ 《东观汉纪》。

④ 《后汉书·董卓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