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型:“赐复”

第一类型的免役特权,来源于官府的赏赐,简称为“赐复”。它可分为下列六种情况。

(甲)给勤于耕织而纳粟帛多者赐复:

早在商鞅变法时,秦国就规定:“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①所谓“复其身”,即免除一人的徭役,其条件是:“大小僇力本业耕织”和“致粟帛多”。单讲前者,免役对象应包括农民在内,但结合后者, 就只可能是私有土地较多的新兴地主阶级分子。

到汉代,这一免役条件发展成了如下二种情况:一是“为三老”者。如汉二年(前 205 年),“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② 按照乡三老及县三老的条件而言,显然是农村中的地主分子。二是“孝弟力田”者,惠帝四年(公元前 191 年)正月,“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③

武帝元朔元年(前 128 年)冬十一月诏“朕⋯⋯旅耆老,复孝敬。”④这种“孝弟力田者”,也是农村地主无疑。

(乙)给“高年”者的赐复:

秦时还未见以高年免役的情况,到了汉代尊重老人的风气盛行起来了。贾山说:文帝“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颜师古注曰: “一子不事,蠲其赋、役也;二算不事,免二口之算赋也。”①到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 140 年)春二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注引张晏曰:“复甲卒,不预革车之赋也。”同年四月,又诏: “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身率妻妾遂其供养之事。”

③ 《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语。

④ 《汉书·盖宽饶传》。

① 《史记·商君列传》。

② 《汉书·高帝纪》。

③ 《汉书·惠帝纪》。

④ 《汉书·武帝纪》。

① 《汉书·贾山传》。

颜师古注曰:“若者,豫及之辞也。有子即复其子,无子即复其孙也。”②1981 年 9 月,在武威出土的汉简中,有“王杖诏书令”木牍二十六枚,为成帝元

延三年(公元前 10 年)时之物,其中讲到“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鲲,女子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寡,贾市毋租,比山东复。”③

(丙)给援军、“从军”有功者赐复:

早在汉二年(公元前 205 年)二月,“赐民爵,蜀汉民给军事劳苦,复勿租税二岁;失中卒从事者,复家一岁。”④颜师古注“复勿租税二岁”语曰: “复者,除其赋、役也。”这次免役的对象,大多数是农民,但地区仅限于蜀汉与关中,时间分别为二年与一年。到了汉五年(公元前 202 年)五月, 兵皆罢归家。诏:“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军吏卒⋯⋯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颜师古注曰:“复其身及一户之内皆不徭赋也。”⑤这里的七大夫以下者,多系一般农户;诸侯子及有高爵者,都是贵族家属及官吏。故这次免役范围虽较广,其中农户并不多。

接着汉高帝又接连优复从军归者。如八年(公元前 199 年)三月,“令吏卒从军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复终身勿事”,其复除范围为平城附近诸城守卒及从军者。十一年(公元前 196 年)六月,“令士卒从入蜀汉、关中者,

皆复终身”。十二年(公元前 195 年)三月,诏:“吏二千石徙之长安,受小第室;入蜀汉定三秦者,皆世世复。”①这两次所复对象,虽然包括“士卒”, 但绝大部分成了官吏、将领与勋贵,真正的农民是为数极少的。

(丁)给居于特殊地区的居民赐复:

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 196 年)四月,“令丰人徙关中者皆复终身。”

十二年(公元前 195 年)十月诏:“以沛为朕汤沐邑,复其民,世世无所与。”

②这是刘邦优抚其故乡的措施,这中间自然包括农户在内。文帝时,给应募徙

边者,“皆赐高爵,复其家”③,欲以鼓励应募者以加强边防,但实际情况却是“西边、北边之郡,虽有长爵,不轻得复”。颜注引张晏曰:“长爵,高爵也。虽受高爵之赏,犹将御寇,不得复除逸豫也。”又引苏林曰:“轻, 易也,不易得复除,言难也。”④由此可见,虽有给徙边者“复其家”的规定, 实际上却并未实行。另外,还有中岳山下居民三百户,“独给祠,复无有所与”⑤,实则这些居民“独给祠”,已经包括贡献与徭役在内。至于东汉,因刘秀生于济阳,故建武五年(公元 29 年)“诏复济阳徭役”⑥;建武二十年与三十年,分别“复济阳六年徭役”与一年徭役①。明帝以生于常山元氏县,

② 均见《汉书·武帝纪》。

③ 《汉简研究文集》中的《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册》一文,甘肃人民出版社 1984 年版。

④ 均见《汉书·高帝纪》。

⑤ 均见《汉书·高帝纪》。

① 均见《汉书·高帝纪》。

② 均见《汉书·高帝纪》。

③ 《汉书·晁错传》及注。

④ 《汉书·贾谊传》及注。

⑤ 《汉书·郊祀志》。

⑥ 《后汉书·光武帝纪》。

① 均见《后汉书·光武帝纪》。

故永平五年(公元 62 年),“复元氏县田租更、赋六岁”②。所有这些赐复, 都以地区特殊之故。

(戊)给有特殊身份者赐复:

所谓有特殊身份者,包括许多种情况,如文帝四年(公元前 176 年)五月,“复诸刘有属籍家无所与”③,便是给诸宗室成员免役的措施;平帝元始元年(公元 1 年)正月,“宗室属未尽而以罪绝者,复其属。”④这同样是给宗族绝嗣者免役;景帝时,遗诏“出宫人归其家,复其身”⑤,便是给宫人免役;武帝时,曾“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⑥,这是给博士弟子免役的规定;宣帝地节二年(公元前 68 年)三月,以霍光“功德茂盛”,“复其

后世,畴其爵邑,世世无有所与”;又元康元年(公元前 65 年)五月,诏“复高皇帝功臣周勃等百三十六人家子孙,令奉祭祀,世世勿绝,其毋嗣者,复其次”⑦,这都是给功臣后代免役;元帝因为“好儒”,于是规定“能通一经者,复”,颜师古注曰:“蠲其徭赋也”⑧,这是给儒者免役;平帝元始元年

(公元 1 年)二月,“复贞妇,乡一人”⑨,这是给贞节之妇女免役。所有这些宗室成员、功臣后裔、博士弟子、通经名儒及宫人、节妇等,无一不是剥削阶级成员。

(己)为了一定的目的和实行某种政策而实行的赐复:

属于这种情况者,有高祖七年(公元前 200 年)十二月,令“民产子, 复勿事二岁。”颜师古注曰:“勿事,不役使也。”显然这是为了奖励生育而实行的免役政策。文帝时,晁错上疏,主张“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颜注引如淳曰:“复三卒之算钱也。或曰:除三夫不作甲卒也。” 颜师古曰:“当为卒者,免其三人;不为卒者,复其钱耳。”①这显然是为了增强武备以防御匈奴而实行的政策。又宣帝本始三年(公元前 71 年)五月, “大旱,郡国伤旱甚者,民毋出租赋;三辅民就贱者,且毋收事,尽四年。” 颜注引晋灼曰“不给官役也。”颜师古曰:“收,谓租赋也;事,谓役使也; 尽本始四年而止。”又地节三年(公元前 67 年)九月诏:“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颜师古注曰:“不出算赋及给徭役。”②所有这些显然是为了安抚流民而采取的措施。

以上六种“赐复”,以官府对百姓施仁政、布恩德、行赈济和奖励等方式出现,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其实质在于给宗室成员及其后裔、官吏将领本人及其后裔、诸侯王子弟、博士弟子、通经名儒、三老力田、节妇宫人, 丰沛亲故、高年老人子弟及从军有功者给予免役特权,主要是扶植与优待地主阶级的措施,贫苦农民获得免役权利者为数极少,即使有之,也都是临时

② 《后汉书·明帝纪》。

③ 《汉书·文帝纪》。

④ 《汉书·平帝纪》。

⑤ 《汉书·景帝纪》。

⑥ 《汉书·儒林传·序》。

⑦ 均见《汉书·宣帝纪》。

⑧ 均见《汉书·儒林传·序》。

⑨ 《汉书·平帝纪》。

① 《汉书·食货志》及注。

② 《汉书·宣帝纪》。

性的。因此,表面上人人均等、没有差别的徭役、兵役负担,实际上却存在着明显的不均等性与阶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