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
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是地主阶级等级结构的经济基础,而这样的阶级结构又反过来为它的基础服务,起到维护和巩固的作用。
在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的支配下,作为最高地主的皇帝,有最高的所有权。他的名字是“天子”,他的土地所有权是神授的。他还有权力和责任, 把天下的土地作为私产,传给子孙。皇帝能享有这份产业,并把这份产业传下去,这就是皇帝的“大孝”。《礼记·中庸》说:“舜其大孝也与!德为圣人,尊为天子,富有四海之内,宗庙飨之,子孙保之。”又说:“武王缵大王、王季、文王之绪,壹戎衣而有天下。身不失天下之显名。尊为天子, 富有四海之内。宗庙飨之,子孙保之。”《中庸》的这两段话,都表达了皇帝以天下为私产的意思。汉代皇帝,除了开国之君,都在谥号上写一个“孝” 字,如“孝文帝”、“孝武帝”之类,也都意味着同样的看法。我们一向把“家天下”看作政治的现实,实际也是经济的现实。
世家地主是最高地主以下的较高等级,其中又有一些小的等级。世家地主及其间的小的等级,都有土地所有权,而且都享有特权。但他们享有的所有权,是有限度的,他们之间所享有的特权也有数量上和程度上的差异。他们从皇权那里,得到赐爵、赐土地、赐民户、赐赋税。这其间最根本的一项, 是土地,是土地所有权。世族地主从皇帝那里得到这些东西,不能说不归他们所有,但这些东西,包括土地在内,都是不能转让的,而且世族地主于赐地以外,按照法令,也不许用任何手段取得别人的土地。这就表明,世族地主的土地质有权是受限制的,是不完备的,在所有权的程度和数量上,都是不能跟最高地主相比拟的。
商鞅变法,“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
② 《史记·平准书》。
③ 《史记·平准书》。
④ 《汉书·哀帝纪》。
家次”。这大意是说,把尊卑、爵秩的等级弄明白,各按军功的差异,排列顺序;对于所占有的田宅、臣妾、衣服,按尊卑和爵秩等级的门第,排列顺序。这是在军功地主内部又有不同的等级,田宅和衣服都随着它们的主人而人格化了,它们也都具有主人的爵秩等级。这表明地主对土地的私有,也表明私有在等级上的限制。所谓“臣妾”,当即奴婢。对于封建等级所有制来说,作为劳动力的民户比奴婢更为重要。封户的多少,是地主占有财产更直接的标志。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欧洲一切国家中,封建生产的特点是土地分给尽可能多的臣属。同一切君主的权力一样,封建主的权力不是由他的地租的多少,而是由他的臣民的人数决定的,后者又取决于自耕农的人数。”
①这虽说的是欧洲的情况,但对中国也同样适用。本书第一卷曾引用《九章算
术》卷三,如下的一例:
[问]今有大夫、不更、簪褭、上造、公士,凡五人,共猎得五鹿,欲以爵次与之,问各得几何?
答曰:大夫得一鹿、三分鹿之二。不更得一鹿、三分鹿之一。簪褭得一鹿。上造得三分鹿之二。公士得三分鹿之一。
这一例虽不直接涉及土地制度,但也反映在物权享有上的等级制度、等级观念。
豪族地主中,有一部分人享有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如被迁徙的六国后裔, 曾赐予田宅。但多数豪族和所有高资地主,实际上占有大量土地,却没有取得合法的土地所有权。东汉末,荀悦论“豪强富人占田逾侈”,说:“土地者,天下之本也。《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封,大夫不得专地。今豪民占田,或至数百千顷,富过王侯,是自专封也。买卖由己,是自专地也。”这可见当时合法的土地权跟非法的实际占有之间的矛盾。从当时的土地制度来说,豪族地主究竟还有部分的合法权力,豪族的土地权应比高资地主要高一个等级。
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初期,我国史学界对封建土地所有制问题,展开不同意见的争论。侯外庐对封建主义土地所有权的非运动的性质,封建主义所有权跟原始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所有权的区别,以及封建主义所有权同政治权力的密切结合,都提出了有益的论断。中国封建主义土地所有制的研究, 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须作更为深入的探讨。
① 《资本论》第一卷第 785 页,人民出版社 197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