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土地所有制
封建土地所有制,主要有三种看法:国有制说、地主私有制说、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说。
建国以来,最早对秦汉土地所有制进行探讨的是侯外庐。他在《汉代社会史绪论》一书的“校后补遗”中,专门论述了汉代土地所有权,提出了封建土地国有说。他说:“秦汉土地所有权制度,开创了中国封建制的‘国家
——最高的土地所有主’的土地制度,‘主权在这里,就是全国范围内集中起来的土地所有权’(《资本论》第三卷)。”他从以下六个方面加以论述:
(1)汉代盐铁酒钱与山泽之利,是国家专有或属于皇帝最高地主的,这些所有权虽然有过斗争,基本上仍属于皇帝。(2)史多盛称汉家借贫民田,实际上这正是公田赋民的土地国有制。(3)汉代从移民垦田,到所在赐公田,即土地国有的制度。历帝募罪徙戍边,或由狭乡徙宽乡的移民政策,都是显例。
(4)汉代自武帝以来,置田官以六十万人屯田,是秦以来法律化的屯田之始。此后,昭帝、宣帝、元帝置都护尉屯田,后汉光武帝以后列帝因之。屯田制到了三国时代,就成为主要国有地租的形态了。(5)汉人多以田有草者曰“官田”,以“耕而勿有,曰不专地”,故武帝有诏,以“草田”价鄠杜之民, 即指汉代的皇族地主所有权,所谓王莽的“王田”制,不是别的,想尽收豪族地主土地而为最高地主所有。(6)秦汉以来,地租与国税是不分别的。董仲舒和师丹的“限田”,王莽的“王田”,以及光武夺田,只是地主阶级之间的内争表现形式,除了地租外,再没有理想。由于该书印行量有限,读到的人不多,上述看法未引起反响。1954 年,他在《历史研究》创刊号上,发表了题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的文章,对上述论点加以发挥和引申,明确提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是“皇族所有制”,即土地国有制的论点,认为“秦汉以来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是以一条红线贯串着明清以前全部封建权”。这篇文章发表后,在史学界产生很大反响,并引起热烈讨论。持此主张的还有贺昌群。他著有《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一书, 认为秦汉郡县制建立以后至唐代,全国范围的土地集中在专制主义国家手里,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皇帝是最高地主,但这并不排除私人或公共占有权和使用权。
与上述看法不同,比较多的学者主张秦汉土地所有制主要形式不是国有制,而是私有制。
翦伯赞在《秦汉历史上的若干问题》①一文中认为,从战国以来,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就从封建领主的世袭所有向着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的个人所有转化。到秦代统一六国后,地主阶级个人的土地所有制,即土地私有制,已完
① 《历史学》1979 年 1 期。
全确立。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 216 年)“使黔首自实田”就是土地私有制在全国范围取得法律保护的证明。到两汉时期,土地私有制已经普遍发展, 根本不存在土地国有制的问题。他在谈到两汉的“公田”时指出,两汉有公田,但不能因此就说两汉的土地是国有制。作为一种土地制度,是国有或是私有必须看其在社会经济中是否占支配地位。两汉的公田比起私人所有的土地来,显然是不重要的。这样的公田在两汉以后的封建社会中还长期存在, 它是土地私有制的伴随物,说不上是什么制度。
张传玺在他的《秦汉问题研究》书中,收入研究秦汉时土地制度方面的论文多篇,着重论述秦汉土地私有制形成的过程。他认为,从战国到秦统一, 是土地私有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确立的时期。两汉时期,随着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的发展,国有土地不断向私有转化,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已成为主导的所有制形式。他还研究了汉代的土地买卖契约,认为订立土地契约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所有权及其法律观念的表现。
近年来,研究秦汉土地制度的专著,还有朱绍侯的《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高敏的《秦汉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研究》等。最近,林甘泉主编的《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出版,书中以大量的篇幅论述了秦汉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各种形式及其历史特点,论证充实,是同类著作中富有成就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