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奴社会结构

匈奴族很早就组成了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但其时参加联盟的各个部落并不稳定。《史记·匈奴列传》在叙述匈奴族的早期历史时说:“自淳维(传说中的匈奴祖先)以至头曼,千有余岁,时大时小,别散分离。”这正是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及其不稳定的情景。

大约在公元前三世纪前后,匈奴人的氏族公社出现了私有牲畜的个体家

① 《汉书·匈奴传》。

② 《后汉书·耿弇传附耿夔传》。

③ 《后汉书·南匈奴传》。

① 《史记·匈奴列传》。

② 《汉书·汲黯传》:“浑邪王至(长安),贾人与市者坐当死五百余人。”应劭注云:“律,胡市,吏民不得持兵器及铁出关,虽于京师市买,其法一也。”

庭。这种独立的小经济一经出现,便开始起着瓦解氏族组织的作用。从漠北已发掘的属于公元前三至二世纪的匈奴墓葬中,在陪葬品丰富的大墓旁边, 有许多陪葬品极其缺乏的小墓,可以看出,这时氏族组织已经解体,贫富悬殊已暴露出来了。这时,牧场和游牧地仍归氏族公社所有,可是牲畜已属于个体家庭所有。这是此一时期匈奴人氏族公社特征之一。

在原始氏族公社制度瓦解至阶级形成的过程中,掠夺性的战争成为匈奴首领的经常职业,正如《史记·匈奴列传》说:“匈奴明以战攻为事。”因此,他们要按军事的方式组织起来,以便随时出征和投入战斗。这反映了在匈奴的氏族组织中,把生产组织与军事组织合而为一的情况。

由于牲畜的繁殖,照料畜群需要更多的劳动人手,关心自己私有经济的畜牧主便把战争虏获得来的人加以利用,于是产生了奴隶阶级。史载,匈奴人作战,以所得的虏获物赏赐给战士,俘掠得来的人口收为奴婢;把战死者的尸体抬回来,尽得死者的家财①。因此,匈奴平民拥有奴隶,贵族的奴隶则更多,甚至以奴隶殉葬。匈奴贵族死,“近幸臣妾”(奴婢)从死者多至数十百人②。据史书记载统计,从匈奴对汉战争、掳掠,至昭帝时,先后掳去的汉人当在十万口以上③。此外,匈奴还从别的部族掳掠了很多人口。如东汉初年,数万落(落即户)“赀虏”(匈奴名奴婢“赀”,即资财之意),利用匈奴分裂之际,集体逃亡。这些逃亡的奴婢中,有西域人、丁令人,还有羌人等。这些逃亡的奴隶,合计有数万落之多④。姑以每落五口计,也有十数万人。这是匈奴奴隶的主要来源。

此外,匈奴奴隶还可由邻族贩买而得,如东汉时,羌族把掠夺的大批汉人奴隶转卖给南匈奴。或因隶属部落付不出贡税而没收为债奴。如乌桓自被冒顿单于攻破后,每岁输送牛、马、羊皮给匈奴统治者,过时不纳,其妻子常被没收为奴①。再是匈奴本族人因犯罪而被没收为罪奴。匈奴法律规定:盗窃财物者,没收其家口和家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