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户籍的核实

① 见《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之《法律答问》。

② 见《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三年条。

③ 见《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之《封诊式》简文。

为了健全和维护户籍制度,汉代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对户口进行调查和核实的办法,也实行了各种具有欺骗性的措施。首先,是案比户口:汉制, 每县设户曹,掌户口之政,于每年八月案比户口。《续汉书·礼仪志》曰: “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所谓“仲秋之月”,即每年八月。怎样“案比”呢?《后汉书·安帝纪》元初四年(公元 117 年)七月诏:“方今案比之时”,李贤注引《东观汉记》曰:“方今八月案比之时,谓案验户口次比之也。”郑玄注《周礼·地官·司徒·小司徒》条的“三年大比”句云:“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今时八月案比是也。”因此,所谓“案比户口”,正是《管子·度地》所说的“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等作法的遗留,也就是把户口按什、伍组织编制起来, 并审阅他们的面貌同所登记的年龄和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故《后汉书·江革传》李贤注“每至岁时,县当案比”句时说:“案验以比之,犹今阅貌也。” 因此之故,连江革的母亲也一定要出场供人案比。由此可见,一年一度的案比户口,实为核查户口和防止奸非的强制性措施。其次,案比户口之后,就实行造籍。造籍时,必须选用字迹清楚的人进行抄写。由于书写如此重要, 所以居延汉简中常见因“能书会计治民颇知律令”而获得“劳赐”的低级官吏。其三,每年将户籍层层上报,接受朝廷的检查,谓之“上计”。《续汉书·郡国志》谓县令长“皆掌治民,⋯⋯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各郡国之都尉与守相等官吏,也“皆掌治民,⋯⋯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告桑, 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岁尽遣吏上计” 于朝廷。上计的内容虽然十分广泛,但户籍是上计的重要内容之一,正如《续汉书·百官志》刘昭补注引胡广所说:“秋冬岁尽,各司县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效其功。”因此,上计制度也是中央督促各郡国县道重视人口的增减和检查户籍制度实行情况的一种手段。其四,就是利用“赐民爵”制度,引诱流民重新占籍。从西汉惠帝时开始,已实行普遍给天下民户主赐爵的制度。到东汉时又给流民欲占者赐爵, 其目的在于以赐爵的荣宠去欺骗农民,使之地著,不随便脱籍流亡,即使脱籍了也乐于再占名籍,借以维护和巩固户籍制度①。

① 参阅高敏《论两汉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载《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 1982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