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奖兼并之人”,维护奴隶制残余

早在战国时期,就已开始出现土地兼并的现象。秦皇朝建立后,由于“制人之财,既无纪纲,而乃尊奖兼并之人”①,因而土地兼并继续有所发展。当时,许多官吏和军功地主拥有大量田宅或封邑。公元前 225 年,王翦伐楚之前,向秦王政“请美田宅园池甚众”。秦王当即回答说:“将军行矣,何忧贫乎!”②果然,以后,王翦之子王贲、孙王离被封为列侯,而列侯正是有食邑的。《续汉书·百官志》称:“秦爵,二十等为彻(列)侯,金印紫绶, 以赏有功。功大者食县,小者食乡亭,得臣其所食吏民。”次于彻侯的关内侯,名义上虽然“无土”,但仍规定“寄食在所县,民租多少,各有户数为限”。为了满足地主阶级首先是军功地主的土地贪欲,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 216 年)还下诏“使黔首自实田”③,即命令地主和有田农民向国家如实呈报自己占有田地的数额,以论征收赋税。这实质上是在全国范围内,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确认封建土地占有权,公开承认土地兼并的合法性。

在秦皇朝的支持、庇护与纵容下,秦代地主阶级特别是军功地主侵夺土地,广占田宅,致使社会上出现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①的状

① 崔寔:《政论》。

② 《史记·白起王翦列传》。

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裴骃《集解》引徐广语。

① 《汉书·食货志》。

况。贫富悬殊严重,始皇“数幸之郡县,富人以赀佐,贫者筑道旁”②。地主豪富“设房闼,备廐库,缮雕琢刻画之好,博玄黄琦玮之色,以乱制度”③。他们横行乡里,为所欲为。“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④而贫苦农民失去仅有的一小块田地之后,只得为人佣耕,或被迫“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⑤,忍受沉重的剥削。他们虽然终生劳累,但仍“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⑥,陷于饥寒交迫的困境。关于这种状况, 我们从秦末农民起义的阶级队伍里找到证实。农民起义领袖陈涉就是一个没有或只有很少土地、“与人佣耕”的雇农。史称陈涉为“瓮牖绳枢之子,氓隶之人”⑦。陈涉领导首举义旗的戍卒九百人,也是“闾左”贫民。由此不难看出,秦末农民起义,究其社会根源,与战国至秦代的封建地主势力的发展及由此引起的土地问题的出现,有着密切的关系。

秦皇朝继续维护奴隶制残余。当时,不论是封建国家,还是私人地主, 都拥有相当多的奴隶。睡虎地秦墓竹简经常提到的“隶臣”、“隶妾”、“隶臣妾”,就是国家的官奴婢。而它所说的“人臣”、“人妾”、“人奴”、“人奴妾”,则多指私人占有的奴婢。秦代官私奴婢仍然相当广泛役使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受着奴婢占有者的残酷压榨。他们有的被迫从事农耕。秦简《仓律》有给“隶臣田者”供给口粮的具体限额。有的在手工作坊服役。秦律《工人程》有关于“隶臣”、“隶妾”、“小隶臣妾”等从事手工业劳动的规定。有的被迫承担官府和家内种种繁重的杂役。《史记·陈涉世家》称,修骊山墓的有“人奴产子”。《睡虎地秦墓竹简》也有“隶臣妾恒及为它事”、“为人仆养”的记载。秦代的奴隶制残余还受到法律的保护。秦简

《法律答问》规定:奴婢的主人擅自杀死、刑伤、髡剃其子或奴婢,奴婢也不得“告主”。如果控告,则政府不仅不予受理,而且还应治“告者罪”①。还规定:“人奴擅杀子,城旦黥之,畀主”;“人臣”和“人妾”合谋盗卖主人的耕牛后潜逃,“当城旦黥之,畀主”②。“畀”,予也。对于触犯刑律的奴隶,秦皇朝既要依法治罪,而在治罪之后,仍要交还原主。这表明,奴隶完全是其主人占有的私有财产,而秦律倒是严格保护这种奴隶制占有关系的。

在秦代,奴隶的社会地位十分低下。他们被视为钱财或物品,可以供人们赏赐之用。秦律规定:“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

③颜师古云:“购,设赏募也。”④能破获投匿名信者,即赏赐两名奴婢。如

有更大的功绩,赏给的奴婢一定更多。秦简《司空律》还写道:“百姓有赀

② 《盐铁论·散不足》。

③ 陆贾:《新语·无为》。

④ 《汉书·食货志》。

⑤ 《汉书·食货志》。

⑥ 《汉书·食货志》。

⑦ 贾谊:《新书·过秦》。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 196 页。

② 同上书,第 183、152 页。

③ 同上书,第 174 页。

④ 《汉书·高帝纪》注。

责(债)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马若一牛,而欲居者,许。”⑤赀赎债务,既可以一奴或一婢,也可用一头马或牛的劳役去抵偿。这表明,在秦律面前, 奴隶只具有与牛马相同的价值。奴隶社会地位之低下,可想而知。此外,秦律还公然允许转借和买卖奴隶。《仓律》规定:“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叚(假)者叚(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辄被事之。”①《法律答问》还说: “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子小不可别,令从母为收。可(何)谓‘从母为收’?人固买(卖),子小不可别,弗买(卖)子母谓殹(也)。”②显然,秦代不仅存在着奴隶买卖,而且这种买卖还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