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书坑儒

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记》第 7 页,文物出版社 1978 年版。

④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史记·留侯世家》。

② 《史记·封禅书》。

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

为了提高皇权,维护秦皇朝的政治体制及其统治秩序,在文化意识领域, 秦始皇也采取过加强思想控制,反对是古非今,打击异己势力的严厉措施。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史籍经常提到的焚书坑儒。

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 213 年),始皇在咸阳宫置酒宴饮,博士七十人向前祝寿。博士仆射周青臣当面颂扬始皇,称其“神灵明圣,平定海内”, “以诸侯为郡县,人人自安乐”,“自上古不及陛下威德”。博士齐人淳于越不以为然。他提出:古时殷周分封子弟功臣,故能长有天下。“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一旦有事,谁来救助?为此,他主张以古为师,认为“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本来,分封郡县之争,早在秦皇朝初建时就出现过。眼下淳于越旧事重提,且又涉及到“师古”与“师今”的大问题,故始皇“下其议”①,着令群臣讨论。

这时,已由廷尉升任丞相的李斯当即指出:“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治国措施。“今陛下创大业,建万世之功”,三代之事,何足效法!现在,“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而私学又“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 哗众取宠,“造谤”生事。如不加以禁止,其结果必然是“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①。因此,李斯建议禁止私学,规定“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②; 还建议焚烧《诗》、《书》,提出:

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③

根据李斯的这一建议,当时只有《秦记》和博士官所藏《诗》、《书》、百家语以及医药、卜筮、种植之书可以保存,其余的各种书籍,特别是诸侯国的史籍和儒家一些著作,均在焚烧之列。本来,焚书是秦很早就实行过的政策。商鞅变法时就曾“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势”④。所以秦始皇一听到李斯的建议,就表示认可,并随即付诸实施。于是,一次全国范围的焚书事件发生了。

就在焚书的次年,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 212 年),又发生了一起坑儒生的事。这件事是由几个方士的畏罪逃亡引起的。原来,秦始皇十分迷信方术和方术之士,以为他们可以为自己找到神仙真人,求得长生不老之药。他甚至宣称:“吾慕真人,自谓‘真人’,不称‘朕’。”①而一些方士,如侯生、卢生之徒,也投其所好,极力诳称自己与神相通,可得奇药妙方。但时间一长,他们的许诺和种种奇谈总是毫无效验,骗局即将戳穿。而秦法规定:“不得兼方,不验,辄死。”②因此,侯生、卢生密谋逃亡,在逃亡之前,

① 上引均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史记·李斯列传》。

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④ 《韩非子·和氏》。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还说秦始皇“刚戾自用”,“专任狱吏”,“贪于权势”,未可为之求仙药。始皇知道后大怒道:“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是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妖言以乱黔首。”③于是使御史审讯在咸阳的全部方士与儒生。诸生转相牵连告发,结果查出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全部坑杀于咸阳。同时还谪迁了一批人至北方边地。事情发生后,始皇长子扶苏进谏道:“天下初定,远方黔首未集,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 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④始皇不仅怒而不听,还使扶苏离开咸阳,北监蒙恬于上郡。

秦始皇焚书坑儒,意在维护统一的集权政治,反对是古非今,打击方士荒诞不经的怪谈异说,但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这一点和秦始皇采用的其他措施有所不同,是秦始皇、李斯所始料不及的。

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④ 《史记·秦始皇本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