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的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制、诏、课、程、式等。见于秦简的, 有律,如《田律》、《徭律》、《军爵律》、《置吏律》等;有程,如《工人程》;有式,如《封诊式》。制和诏,是秦代独创的法律形式。秦始皇规定,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在先秦,国君的命与令,从来就有很高的权威,都有法律的效力。不过,命与令不仅国君可以发布,公侯大臣和各级官吏都可以发布。至于发布制、诏,则是秦王政称帝以后,皇帝专有的特权。

两汉的法律,在秦的基础上,发展为律、令、科、比四种比较固定的形式。

律,是法律的基本形式,有很强的历史继承性,是中国法律的主体。见于史书的汉律篇目,除《九章律》外,尚有《田租税律》、《钱律》、《尉律》、《左官律》、《酎金律》、《大乐律》、《尚方律》、等等。

令,也称诏或诏令,即皇帝的命令(在秦代称制和诏)。由于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的命令也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其法律效力之大,可以改

② 《后汉书·循吏传》。

③ 《后汉书·光武帝纪》。

④ 《后汉书·光武帝纪》。

⑤ 见《后汉书·梁统传》。

⑥ 《后汉书·鲍昱传》。

⑦ 《后汉书·陈忠传》。

变律的规定,即杜周所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 何古之法乎?”①比起律来,令有很强的现实性,往往是根据当时的形势和需要发布的。见于史书的汉令有《功令》、《金布令》、《宫卫令》、《秩禄令》、《品令》、《祠令》、《祀令》、《斋令》、《狱令》、《箠令》、

《马复令》、《胎养令》、《养老令》、《任子令》、《缗钱令》等。由于令的数量太多,宣帝时将令编为《令甲》、《令乙》、《令丙》,以便查阅和应用。

科,就是科条或事条,亦即法令条文,包含“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的意思。汉科数量也很繁多。《后汉书·陈宠传》:“汉兴以来,三百二年, 宪令稍增,科条无限。”这些科条大抵都是就某些事类作出的弥补律,令之不足的专门规定。如《晋书·刑法志》中所举属于告劾方面的《登闻道辞》、属于断狱方面的《考事报谳》、属于擅兴方面的《擅作修舍》等即是。

比,凡律无正条者,比附以为罪。《汉书·刑法志》载高祖七年(公元前 200 年)诏:“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说明在西汉前期,比附的依据为律令。武帝以后,比附的依据还包括儒家的经典。从法学的角度看,是有弊病的。因为以儒家经典比附为罪,可以置法律规定于不顾,任意按统治者的意志“论心定罪”,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 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比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以至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①汉代的比有《决事比》、《死罪决事比》、《辞讼比》等。董仲舒曾作《春秋决事比》,收集《春秋》经义断狱的案例二百三十二本②。

① 《汉书·杜周传》。

① 《汉书·刑法志》。

② 《后汉书·应劭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