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府杂役

秦简《徭律》规定:“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 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独断》曰:“所进曰御。”因此,这里的“御中征发”,是指地方官征发服役者为朝廷官府服役。凡遇到这样的征发服役,必须立即赴役,否则就要因误期受到惩罚。到了汉代,各级官吏都配有一定数量的服役卒供其驱使,所谓“公卿以下至县三百石长”, 都配有一定数量的“伍伯”、“辟车”、“铃下、侍閤、门蘭、部署、街里走卒,皆有程品,多少随所典领”②,就是指此种情况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