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龄和役期的秦制

究竟多少岁为“傅年”即始役年龄呢?由于史籍缺乏关于秦时傅年的记载,前人往往据汉制以推断秦制。最早这样作的,就是刘宋人裴骃。《史记·项羽本纪》载汉之二年,“汉王⋯⋯至荥阳,诸败军皆会,萧何亦发关中老弱未傅悉诣荥阳。”裴骃《集解》引孟康曰:“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有一年储,故二十三年而后役之。”又引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 各从其父畴内学之,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癃’。《汉仪注》:‘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又曰: ‘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尝傅者,皆发之, 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由于这里出现了“二十而傅”与“年二十三傅之畴官”两个傅年标准,于是裴骃就认为汉时的傅年标准是二十岁与二十三岁,并引此去解释汉二年的“老弱未傅者”之“傅”。按此时,汉制尚未建立,汉二年的“未傅者”,是按秦制而言的。因此,裴骃之意,无异于是以汉制去推断秦制。后世之言秦汉始役年龄者,多从裴氏此注。然而,裴氏之注,实有可疑。以三国时人孟康之注来说,“古者二十而傅”,究竟是指何时,并不明确。以如淳之注而言,所引《汉律》及《汉仪注》,均非汉二年时所有,无以证明汉二年以前的制度。退一步来说,即使二人所说都是汉初之制,也无以确证秦制也必然如此。因此,秦和汉初的傅年标准仍是一个疑问。

云梦秦简的出土,为我们提供了解决这一疑团的确证。秦简《傅律》规定:“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又规定:“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 皆迁之。”这里既讲到了隐匿敖童、申报废疾不确实、百姓年未及老而请求老免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假如不是登记服役名册,又何至如此呢?因此,《傅律》确为关于登记服役者名册的法律,而且已有何时始傅、何时为老以及如何为废疾等规定,只因律文不全,未能知其详而已。特别可贵的是,

秦简《编年纪》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何时始傅的实例。《编年纪》云:“四十五年,攻大野王。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又云:“今元年,喜傅。” 我们知道,《编年纪》记载了上起秦昭王元年(公元前 206 年)下迄秦始皇

三十年(公元前 217 年)共九十年间的秦国军政大事,也附载了该墓墓主名叫喜的人的父母的死年、弟妹和子女的生年以及喜本人从出生到登记服役及从军为吏的简单情况。这里的“四十五年”,即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 262 年);“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即昭王四十五年的第三个月(因为秦以十月为岁首)甲午日丑时喜出生;“今元年喜傅”,即秦王政元年(公元前246 年)喜开始在服役名册上登记。果然“喜傅”之后第二年即秦王政三年, “卷军。八月,喜揄史”。大约是喜参加了在卷的战役,故这年年底就进用为史;秦王政四年初,“喜□安陆□史”;“六年四月,为安陆令史”;“七年正月甲寅,鄢令史”;“十二年四月癸丑,喜治狱鄢”;“十三年,从军”; “十五年,从平阳军”。即自从“今元年喜傅”之后,紧接着就服兵役、为吏、为令史、治狱,接着又“从军”,进一步确证“傅”,就是在服役名册上登记。既然喜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十二月甲子,傅籍于秦王政元年,从昭王四十五年十二月到秦王政元年十二月为十六年。假如傅籍于秦王政元年十二月前,则喜傅籍之时已满十五周岁,进入了十六岁。只有傅籍于秦王政元年十二月以后,才算满了十六岁。由于喜傅籍的月份不明,尚不能确定他究竟是在年满十五周岁时傅籍的,还是在十六周岁时傅籍的。不过,有一点却是肯定无疑的,即秦时的傅年标准,既非二十岁,更非二十三岁,而是十五岁或十六岁。

如果再结合文献记载去考察,我们就可以确定喜傅的年龄应为十五周岁而非十六岁。《史记·白起列传》载秦昭王四十七年白起攻赵,困赵军于长平,赵军坚守“以待救至”。于是昭王“自之河内”,“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遮绝赵救及粮食”。过去总认为这是特例,不能作为十五岁成年之证, 今结合秦简《编年纪》来看,知其并非偶然。又《史记·项羽本纪》载羽攻外黄,久不下,及其“已降,项王怒,悉令男子年十五以上诣城东,欲坑之。” 其所以独令男子年十五以上者,也应与男子十五成丁有关。更有班昭《为兄超求代疏》云:“妾窃闻古者十五受兵,六十还之。”①岂不更证明十五岁成丁吗?秦简《内史杂律》有“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伍新傅”的规定,这也足以证明“新傅”者即刚在名籍上登记服役者,尚非壮年,同十五岁傅的情况正合。把这一系列情况综合起来考察,就益知秦昭王发男子十五岁以上从军的作法,正是秦时以十五岁成丁服役之制决定的。故秦之傅年为十五岁而非二十岁及二十三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