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朝廷集中的权力

刘秀在争夺封建统治权的角逐中,不能不用利禄来笼络臣下。建武二年

(公元 26 年),他刚即位不久,即封邓禹、吴汉等人为列侯,食四县之地,

超过了西汉初年对萧何的封赏。建武十三年(公元 37 年),平定巴蜀公孙述之后,又大封功臣三百六十五人,外戚、恩泽四十五人。对于功臣虽给以优礼厚禄,但不给功臣以实权实职,削夺他们的兵柄。功臣除了任边将的以外, 多在京城以列侯奉朝请,《后汉书·贾复传》说:“帝欲偃干戈修文德,不欲功臣拥众京师,⋯⋯遂罢左右将军,复以列侯就第,加位特进。⋯⋯帝方以吏士责三公,故功臣并不用。”当时只有邓禹、李通、贾复等少数人得与公卿参议大政,改变了西汉初年那种由功臣相继出任丞相,在朝秉政的情况。对于外戚在经济方面尽量优容,如光武帝郭皇后家号为“琼厨金穴”,但不让外戚干预政事,不给他们尊贵地位。马援功勋很大,但在明帝时,尚因身为外戚,竟不得列入云台二十八将功臣图像之内。当时,外戚授官也以九卿为限①。明帝还明令规定,“后宫之家,不得封侯与政”②,并且还令外戚阴、邓等家互相纠察,不使有越轨行为。对于宗室诸王,则仅封与狭小国土,也严加控制。光武帝时,申明西汉旧制“阿附蕃王之法”,不让诸王蓄养羽翼。建武二十八年(公元 52 年),刘秀下令郡县搜捕诸王宾客,牵连而死者以千数。明帝时,其兄楚王刘英,被告交通方士,作金龟玉鹤,刻文字以为符瑞图书,暗中封侯置吏对抗朝廷,遂以此被废自杀。穷治楚王之狱的结果,被株连而死徙的外戚、诸侯、豪强、官吏又以千计,被搜捕者达数千人之多。

在行政制度上,刘秀虽然仍以三公(司徒、司空、太尉)担任宰相的职务,但进一步采用汉武帝重用内朝官员的办法,加重尚书的职权,扩大尚书机构,正式称为尚书台。凡机密之事全部交给尚书。如三公辟召官吏,须经尚书核准;尚书不仅能举正和劾奏大臣,而且还有搜捕和诛罚的权力。属于典章制度中例行的事,亦归尚书掌管,并有权作出改变或修正;国家大事, 常由尚书商议决定,三公则奉行而已。尚书台成为代表君主意志而居于三公之上的决策机构。尚书台的长官叫“尚书令”,他的副手称为“尚书仆射”。尚书台下设六曹,曹的长官称“尚书”。六曹分别掌管各种政事:三公曹主管对地方官的考察,吏曹掌管官员的任用,民曹管理修缮营建,二千石曹主管刑法,南、北主客曹掌管少数民族事务。这样,尚书台官员统管了军政、吏治、司法等政治事务,真是“众务悉归尚书,三公但受成而已。尚书令主赞奏事,总领纪纲,无所不统”①,拥有了朝廷的实际行政权力。三公名义上

① 《后汉书·明帝纪》及注引《东观记》。

② 《后汉书·明帝纪》及注引《东观记》。

① 《通典·尚书令》。

是宰相,并没有实权。刘秀“以吏士责三公”②,让三公只做一般官员做的事情,使他们名不副实。这种情况,延续了东汉一代。汉安帝时尚书陈忠曾说: “今之三公,虽当其名而无其实,选举诛赏,一由尚书;尚书见任,重于三公,陵迟以来,其渐久矣!”③东汉末期政论家仲长统指出:“光武皇帝愠数世之失权,忿强臣之窃命,矫枉过直,政不任下。虽置三公,事归台阁(尚书),自此以来,三公之职,备员而已。”①他们的话反映了东汉政府的实际情况。尚书台官员权力大,官职地位并不高,尚书令的秩禄是一千石,尚书仆射和六曹尚书才六百石,只相当于中级官员。由于尚书品秩低,易于控制。这种尚书台制度在东汉时期起到了加强皇权,削弱相权的作用。然而,皇权强固和相权微弱,在东汉后期皇朝衰败的条件下,却导致外戚宦官挟主专权, 这是东汉统治者始料所不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