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上述基本的优点和特点,但决不能说它已经尽善尽美。随着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第一,应当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权限和作用。按照党政分开原则, 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自主行使宪法所规定的职权,使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名符其实的国家权力机关,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应当加强人民代表大会自身的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是一个治国人才荟萃的权力机构,而不应是一个荣誉性的照顾团体。人民代表必须具备议政能力和必要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三,应当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职能的建设。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特别重要的是:要监督宪法的实施,这是一项经常性的职权。要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代表在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时,重点要放在审议上,以加强工作监督。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同时,还要对一切政党、人民团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宪和违法行为行使切实的全面监督权。人大要健全人民代表的质询制度。在条件成熟时,还应当进一步建立社会主义的禅劾制度。对于人事任免上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要给予严肃的法纪追究。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加强人大的监督职能,真正提高人大的权威,达到真正的“以法制国”。

第四,改善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制度。在我国的选举制度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离真正的民主选举还有不少差距。在选举人民代表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各式各样的违背民主原则的选举方式,例如:“包办式选举”、“陪衬式选举”、“手续式选举”、“强制式选举”等。人民代表的选举必须贯彻实行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真正做到代表人民利益,体现公民权利。

总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 致力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位的内容。邓小平曾经指出:“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我们要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而不是美国式的三权鼎立制度。”(《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307 页。)只要我们遵循这个正确的方向扎扎实实地工作,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一定能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