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规律及其客观性一、一般规律的客观性

一切事物的发展都是有规律的,认识规律是人正确地进行有目的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不断地认识规律,人就能日益深入地掌握规律,并且利用规律的作用积极影响外部世界的发展。但是,要认识规律尤其是社会发展的规律, 首先又必须了解规律的客观性。

规律是事物运动、变化、发展过程中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首先,规律是事物的本质联系。客观事物、现象存在着普遍联系, 但并不是所有的联系都是本质的联系,因此,不能把所有的联系都称之为规律。现象的联系作为事物的表面特征与外在条件相关联形成的个别联系不能称之为规律,只有本质的联系即事物内部一般的联系才能称为规律。规律作为本质的一般的联系,构成各种事物、现象差别中的同一,并把现象联系而成的许多个别的阶段统一为完整的发展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规律和本质是同一序列的,是和本质同等程度的范畴。其次,规律是事物的必然联系。规律决定着事物的必定如此、确定不移的发展趋势。一般来说,事物的必然产生与发展、现象间和阶段间的必然联系,都是由规律决定的。规律决定事物发展过程中某些现象的必然产生与存在,又必然引起另一些现象;规律决定着事物发展的这一阶段,又必然将事物发展引导到另一阶段;规律决定事物和现象的必然发展,同时支配着自然界和社会发展的各种过程。因此,规律和必然性也是同等程度的范畴。再次,规律是事物的稳定联系。规律作为内在的本质联系,它是变动不居的现象中相对稳定的联系。规律的稳定联系表现出它所具有的重复性,即只要具备了一定的相同条件,某种合乎规律的现象就必然重复出现。例如价值规律是一切商品生产生产所共有的规律,任何一种生产,只要它是商品生产,商品的价值就必然决定于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规律所具有的稳定性、重复性,反映了规律的普遍性。

规律作为事物发展过程本身所固有的联系,它是本质联系、必然联系和稳定联系三者的统一。事物的本质联系是在排除一切暂时的现象差别后仍然保留下来的共同的、一般的联系,由于它决定一类现象的基本发展趋势,因此,本质联系在任何时候都不是必然联系,都具有稳定性和重复性。但事物和现象的某种联系也可以是必然联系,却不一定是本质联系,也不一定具有重复性,那未这种联系就不能称之为规律。规律必须同时具备本质性、必然性和稳定性。

规律最根本的特性是客观性。规律不是离开物质运动的纯粹抽象,规律实际存在于物质本身的永恒运动和变化之中,是物质运动本身所固有的。没有物质及其运动,就不会有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当然也就无所谓其发展规律。规律与物质运动不可分离,物质运动的客观性决定了规律的客观性。规律的客观性是指规律具有不依赖于人的意识或意志而存在的特性。规律的客观性表明:一方面,人们不能任意地创造规律;另一方面。人们也不能随意地消灭规律。人们只能老老实实地去认识规律、利用规律,并且根据规律的要求去推进事物的发展。违背了规律及其要求,人们将不可避免地受到规律的惩罚。

规律的客观性并不否认人对规律的认识和利用。人可以发挥自己的意识能动性,通过对事物现象的分析把握事物内在的本质联系,从而认识规律、利用规律取得自由。所谓自由,就是对必然、规律的认识和在其指导下对客观世界的改造。自由是在认识和活动上表现出来的人类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