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认识的真理性

一、真理的属性

真理问题是认识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人类的认识过程,就是不断追求、探索和获得真理的过程。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按其实质来说,就是研究人类怎样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如何在实践中证实、运用和发展真理的理论。

真理是一个认识范畴,它不是指客观事物本身,而是指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主体头脑中的正确反映。真理具有多重属性,了解并掌握这些属性,对于真正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真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真理的客观性。

凡真理都是客观的,具有客观性,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真理的客观性或客观真理,主要是指在真理性的认识中包含着不以人和人类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一切科学的定律、学说、理论之所以是真理,只是因为它们是同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相符合的。真理当中不能含有同客观实际相违背的主观成分。

坚持真理的客观性,当前必须坚决反对“真理多元论”。真理多无论者认为,科学研究中存在着多重的科学理论模式,即对同一对象在相同的时空和条件下可以同时用几种不同的理论概括和说明来达到真理性认识,这就表明多重的、等价的科学真理都是客观存在的,即真理是多元的;还认为,简单的事物适合“真理只有一个”的判断,复杂的事物具有多层次性、多侧面性,决定了真理的多重性。真理多元论把科学理论认识的多重特点与真理是否多元的问题混为一谈,是不正确的。在自然科学中,运用不同的科学理论形式或科学方法说明同一对象,是正常的。必要的,因为不同学科总是从不同侧面、从各自的具体领域来探索对象的。一般说来,它们与客观对象的符合程度并不完全相同,有的深一些,有的浅一些,这是人类对客观对象的多级本质认识中的不同层次,属于理论认识的特点或多重性。而认识论上所说的“元”,则是指世界的本质、本原,即包罗万象的大千世界其本质、本原究竟是什么?是统一于物质还是统一于精神,也就是物质精神何者为第一性的问题,对上述问题的不同态度,使哲学最后分界为不是唯物主义一元论, 便是唯心主义一无论,其它的派别则是在这两者之间动摇。认识论认为,在对同一客观对象的认识中,凡同客观对象相符合、一致的认识就是真理,否则就不是真理。同一对象在特定时空和条件下的本来面目具有唯一性,因此对它的真理性认识只能有一个。这个原则,同认识论关于客观世界是真理内容的唯一来源;关于社会实践是获得真理的根本途径,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等原则紧密结合,便成为认识论上“真理一元论”的基本涵义。客观真理论必然是真理一元论,而真理多元论的实质,是否认真理的物质本原, 完全不是指对对象的不同理论解释。因此很清楚,把两个不同问题扯在一起, 从理论模式的多重性引申出真理的多元性,就从根本上取消了真理的客观来源,否定了真理的客观性。

第二,真理的具体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一切真理都既是客观的,又是具体的。列宁指出: “辩证法的基本原理是: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列宁选

集》第:卷,第 507 页。)

真理之所以是具体的,在于真理的内容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是具体的,就是说,真理的具体性是客观事物的具体性在思维中的正确反映。

真理的具体性,首先是指真理是有条件的。因为客观事物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它们处于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之中。因此,任何正确反映客观对象的真理,也必然同客观对象存在于其中的条件相联系。也就是说,任何真理性的认识,都只具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我们决不能离开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去谈论认识的真理性。

其次,真理的具体性又是指,真理是全面的,用马克思的话说,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多样性的统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 卷,第

103 页。)。现实中的任何一个事物都有许多本质的规定,是多样性的统一。因此,要了解一个具体事物,就要完整系统地把握这个事物的各种规定性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这样方算具体地了解这个对象,才算把握了具体的真理。所以,任何关于一定具体对象的真理都不是单一的命题,而是由多方面的认识构成的体系。

要认识具体真理,就要具体分析具体情况,反对抽象地看问题。这里所说的抽象地看问题,就是脱离事物本身的具体联系,脱离时间、地点、条件谈论问题的一种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而不是指人们在思维中运用科学抽象。抽象地看问题的人或者随意地从事物的多种规定性中抓住一种规定性, 任意夸大,以偏概全,因而使这种认识在实际上离开具体对象,失去了真理性;或者把只适用于一定范围、一定条件的具体对象的认识加以绝对化,把它变成超时空、超越具体条件永恒不变的东西。这些都是形而上学的抽象思维的表现。马克思主义的结论和原则也是具体真理,如果不讲条件,不全面地把握它的具体内容,生搬硬套,就把马克思主义的本质歪曲了,把生动的、有条件的、有丰富内容的东西变成僵化的、空洞的、无意义的东西了。

第三,真理的价值性。

人类追求真理,目的在于有效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从而满足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而“‘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9 卷,第 406 页。)。因此,真理必然具有价值属性,追求真理的目的在于实现真理的价值。

真理与价值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作为人类活动的两种不同尺度即物的尺度和人的尺度的体现,二者是有区别的,但在人类的活动中又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一方面,真理中包含价值的因素,真理本身就具有价值性。真理是客观的,但真理的客观性不是自然主义的客观性,也就是说真理不是没有目的、盲目地罗列对象的所有方面,而是沿着人类实践所要求的方向揭示和暴露事物的客观本质。这就决定了在科学认识即真理当中包含着一定的价值的因素。真理中不但含有价值的因素,而且真理本身也具有价值。这是指真理性认识作为主观对客观的正确反映,具有揭示事物本质和规律,解释过去和现在,预见未来的认识功能,以及具有指导、规范、调整人们实践活动的功能,这些功能对人类是有价值的、有用的。人们孜孜不倦地、历尽千难万险地追求真理,就是因为真理具有价值、能够满足主体的利益、需要。当然,从另一方面来说,认识的价值中也包含真理的因素,即那些客观实现了其价值的认识,其中必然包含着真理性和对真理的运用,凡是对人类发展有肯定性质的价值,本身也是客观真理起作用的表现。总之,真理和

价值是辩证统一的。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承认真理的价值性,承认真理对人有用,同实用主义宣扬的“有用就是真理”是有本质区别的。其区别在于,二者具有不同的基础和前提。马克思主义认为真理具有价值性,是以真理的客观性、科学性为其前提和基础的。真理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符合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因而它能在实践中给人带来益处,满足人们正确地认识和改造世界的需要。真理是正确的反映,所以它有用;它之所以是有用的,就在于它是正确的反映。列宁明确指出:“认识只有在它反映不以人为转移的客观真理时,才能成为对人类有机体有用的认识,成为对人的实践、生命的保存、种的保存有用的认识。”(《列宁先集》第 2 卷,第

139 页。)实用主义则离开了真理的客观性、科学性这个前提和基础,以个人的利益、需要、主观愿望为出发点,因而他们对真理与有用关系的看法是颠倒的,鼓吹真理服从于有用,说什么“说它是真的,因为它有用”,“它因为有用,所以真”(《实用主义》商务印书馆 1979 年版,第 33 页。)。总之,离开真理的客观性,就不能确定真理的价值性,价值性和客观性是内在统一的。

第四、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真理不仅具有上述的客观性、具体性、价值性,而且还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所谓真理的绝对性,是指每个真理性的认识,它既然在一定时间、空间和层次上正确反映了客体,同客体相符合,便具有绝对性。这种对对象的正确反映在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是真理而不是谬误,这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所谓真理的相对性,是指具体的、历史的人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阶段上所获得的科学认识,都受到各种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从而使认识带上时代的印记,它同客观对象的符合也只是相对的、近似的、有条件的。真理性认识超出了它所适应的条件和范围,就会变成谬误。对于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理解,应该贯彻辩证法,不然就要走到事情的反面去,正如列宁指出的:“在(客观的)辩证法中,相对和绝对的差别也是相对的。”(《列宁全集》第 38 卷,第 408 页。)也就是说,由于人的认识在每个阶段上都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条件达到什么程度,认识也就只能达到什么程度,因此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即使是正确的,是真理,也不能对其持僵化、凝固化的态度。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决不应把真理具有的绝对性夸大为绝对主义。同样,我们也不能把真理具有的相对性夸大为相对主义,因为相对主义否认对客观事物反映的确定性、正确性,推向了否定一切、怀疑一切的极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