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异同

规律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并且支配着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但是,社会规律同自然规律相比较,其规律特点及其起作用的方式有着明显的差异。

社会规律的表现及其起作用的方式,总是与人的活动直接相联系的。自然界事物由于其自身的各要素以及相互之间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它无需人的参与就可以引起自身的变化发展。因此,自然规律完全是依自在的、不自觉的力量而起作用,这种作用完全是盲目的。社会规律及其起作用的方式则不同,“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 没有预期的目的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243 页。)因此, 社会规律实际上是“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 卷,第 323 页。)它是通过人的有目的的自觉活动而起作用的。同时, 社会规律又更多地表现为社会总体运动中大量偶然现象、偶然因素的平均数的规律即统计性规律。人在社会生活中受客观偶然性因素的影响必然形成各不相同的个人性格、个人意识,以及导致各个不同方向的行动,这些同各种个别事件结合在一起,使社会历史呈现出大量偶然现象的相互交错、相互联系。这些偶然现象在社会历史运动中,作为整体的因素的每个个别现象,即受偶然性背后的必然性的制约,又同整体一起进入受统计性规律支配的一般运动,同时其个体运动还受其他规律的支配。

有必要指出,在社会历史问题上,否认历史的必然性,把历史看成偶然事件的堆积,这固然不对。但是,如果完全排斥偶然性去讲历史的必然性, 历史就将变得不可理解。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偶然性’不起任何作用的话,那未世界历史就会带有非常神秘的性质。这些偶然性本身自然纳入总的发展过程中,并且为其他偶然性所补偿。但是,必然的加速和延缓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这些‘偶然性’的,其中也包括一开始就站在运动最前面的那些人物的性格这样一种‘偶然情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

第 393 页。)

社会规律除了与自然规律有明显不同之外,还有本质上的相同之处。人类社会作为整个物质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同自然界一样是客观物质运动形态,社会历史规律起作用虽然与人的活动相联系,但又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第 603 页。)“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以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而由此就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变,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一个人的妨碍,而最

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情。所以以往的历史总是象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但是,各个人的意志——其中的每一个人都希望得到他的体质和外部的、终归是经济的情况

(或是他个人的,或是一般社会性的)使他向往的东西——虽然都达不到自己的愿望,而是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然而从这一事实中决不应作出结论说,这些意志等于零。相反地,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 因而是包括在这个合力里面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478~ 479 页。)社会历史发展同自然界在本质上一样,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这一过程称之为“自然历史过程”。人类社会发展是自然历史过程这一命题的主要含义在于:第一,人类社会本质上是客观的物质体系。第二,人类社会由其内部固有矛盾推动得到辩证发展。第三,人类社会发展是合乎客观规律的过程。正因为如此,人们才有可能象自然科学考察并研究自然界那样,用精确的眼光来考察并研究人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