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一、民主和法制的统一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民主和法制的统一。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它是取得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统治,法制即是这个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在这里,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对民主的确认和表现。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地位以及同这种地位相适应的种种权利和义务,人民遵循什么原则,通过什么方式、途径、程序,来管理国家,行使民主自由权利,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和纠纷, 并且镇压敌对势力和反社会主义势力对人民的自由权利的侵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等等,都需要通过立法来确认和规定,并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贯彻实施。这就是社会主义法制。它是当家作主的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在加强民主建设的同时加强法制建设,正是保障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措施。

那种把民主和法制看成是互相排斥不可统一的,似乎讲民主就不能讲法制,或者要法制就不能要民主的观点,是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中需要注意防止和克服的片面性。不要民主的法制不是社会主义法制,只能导致专制主义。社会主义法制是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形成的。立法是民主的,执法也要有民主监督,人民制定的法律还要靠人民自觉遵守和维护。可以说,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法制。同理,如果只要民主不要法制,那就在否定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否定了社会主义民主。根本不要法制的民主,只能是无政府状态,连资本主义民主都不是,更不,是社会主义民主。没有健全的完备的法制,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和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得不到法律的约束和查处,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没有必要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人民民主又怎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呢?因此,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民主和法制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