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践中主体性和客观性的自觉统一

实践的主体性因素和客观性原则,决定了人在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必须把实践中的主体性和客观性自觉地统一起来,才能达到人们通过实践所企盼达到的目的。要把实践中的主体性因素和客观性原则统一起来,就要如实地反映实践活动得以现实展开的客观前提,掌握直接制约、影响实践活动的客观条件,在此基础上,发挥实践主体的本质力量并通过活动对客体进行积极的改造,把主体的力量能动地对象出去,使其渗入、融合于客体之中,把客体变为属人的存在,创造出人类现实存在所需要的感性的、客观的对象世界。

在实践活动过程中,把实践的主体性和客观性自觉地统一起来,要求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了解客观对象满足需要的效用性,并使其转化为自觉的实践目的。客观对象满足需要的效用性是主体的使用价值的载体和承担者,主体只有依靠自身之外的物质对象,才能生存和发展。因此,主体在变革对象之前首先要如实地了解客观对象的效用性,并自觉地意识到主体需要和客观效用之间的关系。这样,主体才能在观念中建立起自觉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并以意向的形式自觉地指向客体,通过现实的对象性活动直接地改造或塑造客观对象。也就是说,在实践活动中要注意把主体的目的性和客观的效用性有机地统一起来,把为我性建立在客观的基础上。

第二,认识客观对象的规律和结构性,并使其转化为自觉实践的手段。人之外的客观对象其存在和发展有着自己的客观规律,同时其存在和发展又有客观内在要素相互联系、相互构成的发挥客观效能的效力结构。这种客观规律和结构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实践主体去认识它和掌握它,因为实践主体只有不断地认识和掌握客观对象所固有的属性、规律,才能使其转化为主体认识、观念的主观逻辑结构,并且用观念的主观逻辑结构去认识、掌握、利用客体对象的效力结构,进而使其转化为主体改造客体的方式、方法、工艺、技能和技巧,创造出各种实践手段和实践工具把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到客观对象上去。所以,在实践活动中又要注意把主体的实践手段和客体的规律结构自觉地统一起来,使能动性的发挥具有其客观的合理性。

第三,把握社会规范结构和社会进步的趋势,并使其转化为实践主体自我确证的条件。实践主体既是社会历史活动的产物,在其现实性上又是一切

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现实的人进行实践活动离不开既定的社会关系,对于从事实际活动的实践主体来说,只有自觉地意识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制度、法规、伦理、习俗等社会规范,并认识到现时社会规范与社会进步趋势的关系以及自我的价值,才能按社会进步趋势的要求对象化主体的本质力量,并改变社会的规范性结构,使其符合于社会的进步,并在与社会的不可分离的联系中,实现实践主体的自我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实践活动中必须注意把主体自我确证的条件和社会进步及其规范结构统一起来,使自主性建立在社会进步的客观趋势中。

第四,注重客观对象的具体形象结构,并使其转化为实践主体情感和意志。客观对象作为自在的客观存在物,有其相互联系构成的自然和谐的具体形象。但是,自然的形象结构并不能满足主体日益增长和提高了的需要。因此,客观对象的具体形象一方面促进了主体形象思维的产生和发展,使主体可以借助于形象思维去把握客体,另一方面又调动起主体的激情,使主体运用有目的的意志,发挥自己的各种能动性,尽最大的努力去创造出生动、完善、丰富的对象世界,从物质上、认识上和审美情趣等各个方面满足主体的需要。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必须把客观对象的形象结构和实践主体的情感意志结合起来,使综合了人的各种智力因素的创造性按照美的客观规律去塑造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