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任何国家都有其国体与政体。国体决定政体, 政体必须与国体相适应。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这一根本制度,是我们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第一位的内容。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相适应的最好政体。它有以下的几个主要特点: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和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都分别由他们讨论决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或选民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或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这些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保证人民充分行使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保证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一方面,各级人大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实行合议制,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少数服从多数。另一方面,凡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法律和决定,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执行。这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这既有利于全国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也有利于在民主的基础上有效地管理国家事务。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议行合一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立法和行政有机统一的工作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最高立法机关,又有组织隶属它领导的行政、审判和检察等机关,后者要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贯彻执行它制定的法律。在这个前提下,又明确划出了国家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的职权,使国家机关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地工作。这种制度的正确运用和逐步完善,既可避免权力过分集中或三权分立制度的种种弊端,又能使国家权力行使科学化、民主化、高效化。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体现了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国家的统一、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个根本原则,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都参照少数民族人口数和分布情况,选出相应的代表,对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还作了照顾性的规定; 在人民代表大会及由它组织的其它国家机关,都由各族人民的代表和干部组成;国家生活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各民族人大代表共同讨论决定,并依靠各族人民共同完成。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活动和其它活动,体现了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并为大力支援和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文化和地方各项建设事业提供各种条件,以利于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第五,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和巩固的根本保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能够正确及时地解决各项国家大事,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发展。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的,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法令和各项方针的依据。党的领导保证了各族人民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广泛的团结,同时在爱国主义的原则下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实现中华民族的大团结,保证国内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不断发展。因此,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完成我国历史新时期的任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