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与矛盾分析法

唯物辩证法包括三个基本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其中,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和实质。因为,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变化发展的内在动力,它是贯穿唯物辩证法其他规律和范畴的中心线索,它提供了矛盾分析法这一认识事物的根本方法。

对立统一规律即矛盾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矛盾是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和同一及其关系。对立和同一是事物矛盾本身固有的两种相反而又相成的基本属性,矛盾的对立属性称之为矛盾的斗争性,矛盾的同一属性称之为矛盾的同一性。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否定、相互排斥的性质和趋势,它体现着对立面之间互相分离的倾向,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吸引、相互联系的性质和趋势,它体现着对立面之间内在的、有机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其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无论其表现为何种形式,都包含两种含义:第一,矛盾双方相互依存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第二,矛盾双方相互贯通,即矛盾双方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存在着相互转化的趋势。斗争性和同一性是矛盾的两种有差别的基本属性,但二者之间又是相互联结不可分割

的。一方面,同一是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同一性不能脱离斗争性而存在; 另一方面,斗争只能是统一体内部的斗争,斗争性也不能脱离同一性而存在。事物在发展中,既有内部矛盾即内因的作用,又有事物之间的矛盾即外部矛盾、外因的作用。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和第一位的原因,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和第二位的原因,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内部矛盾对事物发展的推动作用,是在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作用的有机结合中实现的。矛盾的同一性起着保持事物相对稳定性的作用,它使双方相互依存,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因素,并规定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矛盾的斗争性起着造成事物变动性的作用,它推动矛盾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井使矛盾双方最终发生地位变化。在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相互联结、共同推动事物发展的过程中,同一性是相对的,斗争性则是绝对的。

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形式和状态。质和量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两种规定性。质是使事物成为其自身并使它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一方面凡物必有质,事物总是具有一定质的事物,另一方面凡质皆属物,质总是一定事物的质。事物的质是通过事物的属性表现出来的,属性则是一事物和他事物发生关系时质的外在表现。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事物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量和事物的存在是不直接同一的, 即在一定范围内量的变化不影响某物之为某物。度是质和量的统一,是事物保持自身质的稳定性的数量界限,度包含着关节点,关节点是度的极限,也是事物由量变进入质变、从一种质态过渡到另一种质态的临界点、转折点。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或场所的变更,它是不显著的、渐进性的变化,并体现了事物发展的连续性。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它是显著的变化、渐进过程的中断,并体现了事物发展的非连续性。区别量变和质变的根本标志在于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度的范围,量变和质变的联系在于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其中,质变既巩固和体现了原有量变的成果,又为新的量变开辟了道路。质量互变具有客观普遍性、形式多样性和复杂性,在总的量变过程中有阶段性的和局部性的部分质变,在质变过程中有量的扩张。事物的变化发展总是从量变开始,由量变到质变,又由质变到量变,如此循环往复,以至无穷,构成了事物发展的无限过程。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趋势和道路。任何事物内部都包含着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或因素、趋势。肯定方面是事物中维持其存在的方面, 否定方面是事物中促使其灭亡的方面。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虽然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两个方面,但它们又是相互依赖、相互包含的辩证统一。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否定是辩证的否定。辩证的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它是事物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辩证的否定有两个重要的特征,即它是发展的环节、联系的环节。辩证的否定作为发展环节和联系环节的统一是“扬弃”, 即既克服又保留。事物发展的全过程,只有在其固有的同一对矛盾经过连续两次转化、两次辩证否定,才能完成,即经过否定、否定之否定,形成肯定阶段、否定阶段、否定之否定阶段等三个阶段,表现为一个周期能完成。否定之否定在内容上显示事物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在特点上表现出仿佛向出发点回复的周期性,在形式上则表现为螺旋式或波浪式的前进上升运动。在这个前进上升运动中,否定之否定既是事物发展前一个周期的终点,又是

事物发展下一个周期的起点,终点和起点相连接,形成事物的无限发展。从内容、形式和特征的统一看,否定之否定表明了事物发展实质上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辩证统一。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既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形式和状态、趋势和道路,同时又要求人们在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过程中要坚持矛盾分析法。矛盾分析法是运用关于矛盾的理论观点去具体分析事物的矛盾,以达到认识事物、解决矛盾的方法。运用矛盾分析法,必须承认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相互关系,这才能正视矛盾、分析矛盾、解决矛盾。

首先,必须承认矛盾的普遍性。矛盾的普遍性,也即矛盾存在的共性、绝对性,它有两重含义:“其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 其二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毛泽东选集》第 1 卷,第 305 页。)只有承认和坚持矛盾的普遍性,才敢于正视矛盾,勇于揭露矛盾,寸有可能去分析矛盾和解决矛盾。

其次,必须善于分析矛盾的特殊性。矛盾的特殊性,也即矛盾存在的个性、相对性,它是指具体事物的矛盾以及矛盾的每一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个性。分析矛盾的特殊性,第一,要把不同的事物、不同物质运动形式所包含着的特殊矛盾区分开。第二,要把握每一事发展的不同过程或同一过程不同阶段所包含的特殊矛盾,理解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及其相互关系。第三, 要分析矛盾不平衡性的两种情况。其一是矛盾系统中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及其相互关系;其二是矛盾统一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及其相互关系。学会把两点论和重点论统一起来认识问题,既要兼顾全面又要突出重点。第四,要注意解决矛盾形式的多样性,要特别注意区分社会领域中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的不同解决方式。

再次,必须把握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联系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并且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特殊性也必然与普遍性相联系而存在。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统一,是客观事物本身的辩证法,也是正确认识和处理事物矛盾的关键。不懂得它, 就等于抛弃唯物辩证法。只有在矛盾普遍性道理的指导下,对矛盾的特殊性进行具体分析,才能遵循由特殊到普遍,再由普遍到特殊的过程,或由个别到一般,再由一般到个别的认识秩序和科学方法,去认识和把握事物的矛盾, 达到改造世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