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评析

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产生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它的经验,就很值

得我们研究和借鉴。但是,这种研究和借鉴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目的是为了从资产阶级民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中得到某种借鉴,用以充实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而不是要用资产阶级民主来否定和取代社会主义民主。极少数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的人,极力主张在我国实行西方三权分立制度, 取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绝对不能容许的。

所谓三权分立也称三权鼎立,是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同时三者又相互制约。试图以此维持权力之间的制衡,防止走向滥用权力或集权专制的道路。

三权分立废除了封建君主高度集权的专制制度,代之以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它是反封建专制的武器,是对封建专制制度的否定, 因而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作用。但是,从其阶级实质来看,“三权分立”给人以民主的外观,而把资产阶级专政巧妙地掩盖起来,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需要认真地加以分析。当资产阶级尚未取得政权之前,分权是为了与王权分享统治权。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的初期,资产阶级力量还不够强大,分权则意味着与封建势力妥协。当资产阶级的统治得到巩固以后,分权就主要表现为资产阶级内部不同统治集团之间的权力分配与分工,满足统治阶级内部各派“利益均衡”的要求。因此,“三权分立”的阶级实质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统治集团之间的权力分配,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及广大劳动人民的专政。

“三权分立”并不像有些人鼓吹的那样完善无缺,而是存在着许多弊端。首先,“三权分立”并不能从根本上调节各种权力之间的关系。比如,美国总统不仅可以用各种办法影响立法,而且对议会通过的法案还有否决权,议会必须获得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才能推翻总统的否决。里根总统在五年半中就使用过 47 次否决权,能被国会推翻的只有 5 次。这个例子清楚地表明“三权分立”有牵制作用,但却平衡不了。自然也不可能像有些人说的那样可以在各项决策中起制衡作用,避免失误,其次,“三权分立”往往造成各个权力中心之间互相掣时拆台,严重影响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这正如邓小平批评的那样:“我经常批评美国当权者,说他们实际上有三个政府,当然,美国资产阶级对外用这一手来对付其他国家,但对内自己也打架,造成了麻烦。”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195 页。)

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为什么不能搞三权分离那一套呢?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三权分立”的原则和制度不符合我国的经济基础。我国经济的主体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公有制下,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就必然要求建立一种代表全国人民利益的、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而不能搬用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离制度。当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论述无产阶级新型的政权组织形式时,早就否定了“三权分立”制度。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书中指出,无产阶级政权不应是议会式的,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中国不能照搬“三权分立”制度,也是历史给我们的启示。中国近代, 从康有为、梁启超推行的君主立宪到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多少仁人志士在黑暗中摸索,向西方学习,试图搬用“三权分立”制度,但均告失败。孙中山曾指出,把“三权分立”制度说成是长治久安之计,那是不足

信的,如照搬到我国,流弊难除,恶果更甚。这番话应该引起我们深思。 我们反对照搬西方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制度,并不是要否定对权力

行使监督的制度,而是通过决策民主化和建立社会主义监督体系,逐步形成符合全体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制约制度。我们要继续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并充分发挥专家和咨询机构的作用,建立和健全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和执行程序,保证决策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行政、司法、检察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加强国家监察部门对国家干部的行政监督,加强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国家干部特别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新闻机构的舆论监督,并使之逐步制度化和法律化。只要我们坚持这样做下去井逐步完善和发展,就一定能够建立起一套新型的社会主义制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