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察行政体制和职能
(一)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行政体制
秦汉在中央设御史大夫,掌管监察并担任副丞相,这既便于协助丞相处理政务,又便于对丞相的监督,有“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以职相监临”③的权力,对当时国家政务有很大的影响。御史大夫设府,与丞相府合称“二府”,共同管理国家政务。御史大夫的主要职责是掌管法令规章、保管诏敕图籍法令以及考课功绩,所以其属官分成两个部分,一是以御史丞为首,统领御史 30 人以及一些掾、史、属等,在御史府中协助御史大夫办理政务,二是以御史中丞为首,“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①。从职责分工来讲,御史中丞分管皇帝直接交办的监察工作,所以设在宫中。当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以后, 由于职务性质已经改变,御史中丞便与御史大夫相脱离,到东汉时,御史府改称御史台,成为相对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史中丞则成为御史台主,属少府, 号曰“宪台”②。至魏晋时,御史台脱离从属地位,成为完全独立的部门,设于宫中③,直接由皇帝控制。
御史台独立以后,原来御史中丞所率的属官的地位和作用也提高了,并根据所监察的主要事务而一分为三。治(持)书侍御史。“掌以法律当其是非”④,主管监察司法,殿中侍御史“居殿内察非法”⑤,主管监察殿堂朝见威仪,侍御史“掌察举非法,受公卿群吏奏事,有违失举劾之”⑥,主管纠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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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全三国文》卷 21 载夏侯玄《时事议》。
③ 《汉书》卷 83《朱博传》。
① 《汉书》卷 19 上《百官表》。
② 《中华古今注》卷上云:“城门皆筑土为之,累土为台”。《说文》则释为“观四方而高者”。皇宫内累土筑台,象征天子地位高大,在台上建殿阁,则称为台阁,其官则以台为称。《初学记》卷 12《职官部》引谢灵运《晋书》云:“汉宫,尚书为中台,御史为宪台,谒者为外台,是为二台”。还有符节台、兰台等。大都设在宫中。少府是天子之小府,主管宫 中事务,所以东汉时,诸台除谒者台属光禄勋外,其余都属少府。
③ 北魏时,御史台迁出官中,号为外台,宫中有殿中侍御史,号为 内台。
④ 《续汉书志》卷 26《百官志》。
⑤ 《宋书》卷 40《百官志》。
⑥ 《续汉书志》卷 26《百官志》。
官吏的失职滥权及其他违法事件,责任最重。为履行职责,需要分曹治事。汉代有 5 曹,即:令曹,掌律令;印曹,掌刻印,供曹,掌斋祠,尉马曹,
掌厩马;乘曹,掌护驾。至晋时则发展为 13 曹(吏、课第、直事、印、中都督、外部督、媒、符节、水、中垒、营军、法、算)。⑦御史中丞三方面的属官既各有独立的监察范围,而又需要互相配合,反映出当时监察工作的扩大和深入。
监察职能虽然是单线垂直型的,但它涉及的方面是极广泛的。当时凡带有“台”的部门,都有责任向皇帝直接提控案件,其职掌内也有监察的内容。如东汉时朝会,尚书令、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均单独设席,号“三独坐”①, 均职司监察。与尚书台、御史台合称“三台”的谒者台,“主殿上时节威仪”
②,也有专门的监察任务。皇帝为了直接掌握和了解情况,还经常派遣御史或
使者持节以监督管理各种事务,诸如拷问诏狱、督捕盗贼、刺举奸非、监军、都水等。尤其是刺举奸非,权力很大,如汉代的绣衣直指,曹魏和东吴的校事官,北魏的候官等,都是由皇帝直接委派的特别亲信,可以用公开或秘密的监察方法,督捕盗贼,治理大狱,检举吏民奸罪。这些人凭借皇帝赋予的权力,将监视网“分布州郡,横行事役,竞造奸利”③。时人无不切恨,孙吴时有人就疾呼“夫校事,吏民之仇也”④。
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汉武帝把全国划分为 13 部(州)监察区,各部设刺史(京师地区为司隶校尉),以“六条”⑤监察郡国,年终回京汇报。在原有的地方层层监察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中央直接监察的内容,使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权力得以延伸。魏晋南北朝时,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监察,多采用不定期和不定官职的遣吏巡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