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方机关的变更

清末对外省的官制也陆续作了一些调整,把长期应用的在督抚以下设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的两司制度改为三司,即保留布政使司,将按察使司改为提法使司,除承袭原有职务外.还管辖本省的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州县一级的初级审判厅只在个别省份已经设置),新设的提学使司掌管教育行政工作,负责稽核省属各级(高等、初等)各类(普通、法政、师范)学校的规程和日常管理。在不少省份,还设置巡警道以推行警察制度,设置劝业道以兴办和管理所谓实业等。清末的地方官制改革,一般只停留在省属的司、道一级,府、州、县以下还很少变动。